睢宁法院分析民事案件直接送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昱霖 发布时间:2008-11-11 浏览次数:1379
法律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是当前法院审判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方面,人民法院受理的大量民事案件都是自然人,很多当事人的居住、工作环境复杂,有的甚至居无定所、无职无业,流动性很大,而且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普遍不高,有的甚至不配合法院工作,给法院送达法律文书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民事案件也由于其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皮包公司”、“名存实亡”等原因造成送达难等问题。
如何解决民事案件送达难的问题,睢宁法院经过调研,提出了可行的对策:
一是建立“随时送达”制度。即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法院送达人遭遇被送达人便可以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被送达人有义务签收,如果拒不签收可以现场留置送达,皆为有效送达。 二是实行转交制度。取消要求人民法院必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联合制定一套关于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协助法院送达工作的规定,强化其义务性并明确其法律责任。 三是扩大代收范围。当被送达人为自然人时,代收人不仅局限于“同住成年家属”,可把《民诉法》关于管辖的密切联系理论运用到送达程序上。代收人范围可扩大到与被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物业管理处、亲戚、邻居、同事或朋友等;当被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只要该人员能出示相关工作证明,就可向其送达,也可以要求该单位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处代收。由立法强制性规定,上述代收部门有义务代收,代收人签收后须于七日内向被送达人转交,立法授权上述代收人具有留置转达权,不论被送达人是否愿意收取,只要实际进行转交,三日须内向法院出具已送达相关证明,但须向代收人明确告知其转交义务及其恶意不转交,出具假证明的法律后果,并由相应的明确立法规定,加上司法强制措施作后盾以保证强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