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有“人间天堂”之称的古城苏州,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多年来,其经济社会获得了持续和谐发展,而不断深化法治建设就是重要法宝之一。今年以来,国内外宏观形势趋紧,国家宏观调控的紧缩效应逐步显现,外资经济充分发育的苏州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面对科学发展的新要求、宏观环境的新变化、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苏州将如何从容应对?1031,“2008法治苏州论坛”在苏州会议中心开幕。论坛由苏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与会者围绕“积极应对宏观调控,依法化解行政争议”的主题,展开了深入交流和积极探索,为推动法治苏州建设,提供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理性思路,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不断提高化解行政争议的水平

报告者:苏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邱岭梅

关注焦点: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对策描述:坚持依法行政 完善行政复议 强化行政审判 加强地方立法

近年来,苏州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围绕文明法治城市目标,采取积极措施,通过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等一系列举措努力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与稳定。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的转型,当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苏州市行政争议出现数量增加、类型增多、涉及部门增多、涉及的领域也逐渐拓宽的趋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涉及“民生、民权、民利问题”的领域已成为行政争议案件的高发多发领域。因而,对当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形势,我们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当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人民群众权利,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一定要正确把握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新形势,把这项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效措施,更好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们要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积极动员和组织行政、司法力量,全力推进该项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不断提高社会和谐度。

1.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各级各部门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不断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坚决制止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行政争议。要继续强化行政监督,切实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及时处理行政投诉中发现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事件。当前,部分市级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很低,这反映了我们有的领导法治意识淡薄。下一步,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通过加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断提高我们的法治意识。

2.完善行政复议,从行政程序上减少行政争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解决行政争议这项工作,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要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切实畅通复议渠道,提高复议质量。要增强用调解、和解的办法化解行政争议的意识,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做到“案结事了”。

3.强化行政审判,从司法层面上化解行政争议。要努力实现司法和行政的良性互动,通过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定期交流活动,加强行政与司法的协调配合。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为行政审判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行政审判职能。要重视通过协商、调解的办法解决行政诉讼争议,化解行政纷争。

4.加强地方立法,为化解行政争议提供法制保障。要根据行政争议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苏州市具有地方立法权的优势,从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出发,抓紧完善相关地方立法工作,努力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提供健全的法制保障。

努力开创法治苏州建设新局面

报告者:苏州市委常委、副市长  曹福龙

关注焦点:依法治市

对策描述: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

多年来,苏州市委、市政府始终坚持把法治建设作为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法宝之一,把法治导向作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首要导向之一,把法治苏州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通过不断深化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民主团结、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全市“三个文明”建设呈现出齐头并进的良好态势。

在法治苏州建设进程中,我们紧紧抓住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两个关键。一方面,不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推进服务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另一方面,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切身利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优化法治环境,为法治苏州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新的发展阶段,法治苏州建设有基础、有条件,但也有挑战。一方面,我们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解决矛盾和化纷止争工作任重道远。另一方面,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不断增强,对行政执法和公正和谐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期望和要求。我们一定要清醒认识新形势对法治建设的新要求,充分认识依法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提升法治水平,为苏州市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实践证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安居乐业,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当前,苏州正处在向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迈进的关键发展阶段,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伟大进程中,我们要牢固坚持法治导向,全面推进法治苏州建设各项工作,努力率先实现法治城市建设目标。

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报告者:苏州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胡伟华

关注焦点:行政复议

对策描述: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梳阻并举

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是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在运用行政复议机制解决行政争议过程中,为提高行政复议的办案质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采取了不少好的做法。比如:常熟市政府在行政复议中引进调解机制,太仓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将解决争议机制关口前移,昆山市政府充分利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及时纠正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行为,吴江市政府灵活运用行政复议机制多层次化解行政纠纷,市交通局注重从行政争议的源头抓起,注重换位思考,市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召开案件研讨会,研究解决行政争议的新措施和新方法。

苏州市本级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充分发挥指导机关的作用。在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上,为快速处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一般案件,出台了《苏州市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办理规定》;为规范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行为,制定了《苏州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为减少行政机关产生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建立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研讨机制。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上,把好“三关”。一是把好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关,让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从而达到缓解申请人的对立情绪;二是把好行政复议受理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不推不避、不敷衍塞责,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积极受理,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的积极引导、指明方向;三是把好行政争议中适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解释关,让申请人明白产生争议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同时,在行政复议审理中创新审查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采取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清楚、争议较大的案件,认真核实,采取一般程序审理;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采取开听证会的审理方式,以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在行政复议的审理质量上,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宗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把是否依法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尺度,做到依法审查、公正裁决,使行政复议决定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得起法院的审判。

推进行政审判科学发展

报告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叶兆伟

关注焦点:行政审判

对策描述:把握大局 强化工作机制 强化诉讼救济 强化队伍建设

为探求当前宏观调控形势下更为有效地服务大局、化解行政争议、保障民生的路径和方法,促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科学发展,在举办这次论坛之前,苏州市中院于8月下旬起开展了近一个月的调研工作,通过在苏州市范围对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发现,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正逐步显现,部分案件甚至涉及到当地政府的重大决策,社会影响大、矛盾突出,处理稍有不慎,极有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这已成为当前行政审判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难点。为全力推进行政审判工作,要着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进一步认清新形势,把握工作大局,切实增强为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强化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在司法领域引发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的敏感性,提高依法服务大局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强化自觉依法服务大局意识,高度重视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行政审判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最大限度降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中的不利因素对苏州市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要强化司法裁判职能,通过依法打击妨碍经济健康发展的各种违法行为,化解妨碍宏观经济调控效能的消极因素,加强司法宣传,积极提出司法建议,配合党委、政府贯彻实施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政策措施。

二是进一步强化审判工作机制,牢牢把握应对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主动权。第一,建立群体性诉讼案件和大要案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引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于群体性案件等可能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案件,要及时向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报告,特别重大的案件要及时向上级法院以及当地党委、政府通报。第二,加强调查研究,密切关注宏观经济环境新情况、新问题带来的新变化,及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提高对各类敏感问题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和有效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第三,建立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要积极开展司法审查延伸工作,加强对依法行政动态的研究分析,提出司法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能力;要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配合;要在依法审查监督的基础上,从整体和源头上促进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政府公共决策的预见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是进一步强化各种诉讼救济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对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新形势下,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至关重要。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贯彻到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每个环节,把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具体包括:要依法受理和审理好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要坚持公正司法,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要切实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化解纠纷,要进一步加强诉讼协调工作,妥善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官”民和谐,要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旨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观调控措施和行政执法行为,要落实便民措施,方便群众诉讼。

四是进一步强化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全面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刻不容缓。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思想领先、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协调的先进理念,推进全市行政审判工作又好又快发展。行政审判政策性、专业性强,行政法官需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扎实的法学功底以及娴熟的司法技能,必须通过坚持不懈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智慧妥善解决各种复杂行政争议的能力。

努力打造法治政府

报告者: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海坤

关注焦点:依法行政

对策描述:强化理念 纠纷解决多元化

经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越是要加强宏观调控,就越是要加强依法行政,要加强政府管理的权威。奥运会之所以取得如此成功,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政府加强了行政管理责任。在现今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承担着社会责任,政府则承担着重要的监管责任,政府要正确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要以人为本。市场经济的发展要与政府的调控、国家的监管结合起来。现在各类社会矛盾凸现,警民矛盾、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矛盾有增多的趋势,要建立和谐社会,政府就必须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政府更应学会如何增强宏观调控、加强依法行政。因此,政府依法行政有其必要性。

为了进一步应对宏观调控,实现依法行政,首先要加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治国、民主法治,特别是依法行政的观念,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求真务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要着重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就是要明确政府是由法律产生,政府应由法律监督,政府要善治,要正确运用法律,要加强政府的问责制,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要实现平等化,提倡让公民积极参与到立法程序之中。其次要加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实现解决纠纷的主体多元化与多层次。解决纠纷的主体有行政机关的复议机构、作为司法裁判机构的法院及各类信访机构,应树立法律和司法机构的权威性。二是实现解决矛盾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如调解,协调等。三是实现解决矛盾纠纷环节的多元化。要预防和惩治相结合,要注重从基层化解矛盾;要妥善处理群体性纠纷;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行政诉讼的协调机制;要建立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司法与行政要明确分工,司法要立于更高的层次来监督行政;人大要加强立法机制;要从深层次寻找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

声音速递

中共太仓市委 坚持科学决策,在工作源头上预防行政争议;规范行政执法,在行政行为上减少行政争议;完善复议机制,在阳光程序中消融行政争议;强化行政审判,在公正维权中解决行政争议;坚持多元调解,在行政和解上化解行政争议;深化全民普法,在合法渠道中处置行政争议。

张家港市政府 面对宏观调控新形势下行政争议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我们将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进一步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健全落实制度、提高全民预防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等方面下大力气。

苏州市公安局 随着宏观调控的深入,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治安形势亦日趋严峻,我们要坚定不移地始终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为工作重点,真正把苏州市建设成犯罪分子的高风险区、高代价区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区、放心区。要切实提高依法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高精确打击犯罪的能力,提高防范和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能力,提高治安管理能力。

吴江市法院 立足审判、合理延伸,把行政审判的个案效应放大为综合的整体社会效应,是我们应当追求的目标。在行政审判过程中,我们要唱好“解剖一个行业、规范一个部门、引导一个决策、影响一批群众”这“四部曲”,力争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报记者郭士辉 娄银生 本报通讯员 陈洁 刘冬梅) 

 

    2008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