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案件纠纷当事人一般仅为原、被告两方,法院在审判过程对双方当事人对有些陈述一致的事实,一般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我们千万要注意,并不是当事人无争议就一定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证据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由此可以看出这种认定有可能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虽然当事人陈述一致,仍需要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

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陈述一致,如作简单认定往往会侵害到第三人的权利。如法官对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不再要求双方提供证据如房产证予以佐证财产权属,而是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做出调解惑裁判结果。常有离婚当事人一方因急于离婚放弃部分财产或全部归对方所有而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素不知处分的财产中有家庭其他人成员如父母等人的份额,如家庭成员共同建造的房屋。

另一疑问是,《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势必对财产共有人行使权利造成影响。而权利人因不是案件当事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不具备申诉的权利。虽然,权利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生效的相关判决结果予以再审。这已是事后万不得已的补救措施,一旦权利人的要求得不到司法途径的解决,可能导致纠纷得不到解决,甚至矛盾激化,或引起当事人信访投诉。因此,法院在审理涉及不动产案件时,有必要审查其权利归属。同样,涉及土地权属的认定也有必要以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书材料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