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希望的田野上-新沂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纪实
作者:张峰 发布时间:2008-11-17 浏览次数:2675
新沂法院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引导全院干警牢固树立“农村发展是大局、农民利益无小事”的司法理念,不断拓宽司法服务“三农”的领域,该院三年来共审理各类涉农案件5000余件,为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强化制度作保障
近年来,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涉农纠纷的增多,新沂法院立足市情抓服务,将做好涉农审判工作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头戏来唱,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导全院涉农审判,并根据涉农案件的新变化,修订了《审理涉农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从审判宗旨、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审判组织、调解工作、裁判尺度、执行方法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细致的规定。
在涉农案件的办案理念上,该院坚持法律性与服务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严格依法,通过司法审判贯彻落实党的农村工作政策,又兼顾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该院从立案、审理、执行三个环节入手,制定涉农审判五项基本原则,即“及时受理、方便诉讼、着重调解、审执兼顾、依法保护”的原则,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农民利益至上,推行便民诉讼措施,通过在偏远农村设立四个涉农案件巡回审判点,创设了“就地受案、就地开庭、就地调解、就地执行”的“四就”涉农审判运行机制,在农忙时节,不仅避免了农民因诉讼跑路误工带来损失,而且有效破解了交通不便地区农民打官司难的难题。近三年,该院共巡回审结各类涉农案件2000余件,解答广大农民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受到了基层党委、村组和农民群众的欢迎和好评。
创新方法促和谐
在涉农审判中,该院积极探索“法”、“理”、“情”交融的工作方法,审判思路由“依法审理”向“法情交融”转变,力促现代法律规范与农民朴素伦理道德观念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针对涉农审判的特点,该院法官力求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调解前置,调解优先,注重实效。在审理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相邻纠纷时,贯穿法理并重,以礼入法,以情讲理的调解工作方法,涉农民事案件调解率达到78.7%。二是强化释明权的行使。针对涉农案件当事人文化程度偏低,诉讼能力偏弱的实际情况,对部分确实无法调结的涉农案,实行判前说理和判后释法,努力追求“胜败皆明”。在宣判前,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用通俗易懂语言阐明合议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思维过程,宣判之后,对不理解裁决结果、缠诉不休的当事人,由庭长、分管院长再行析理释法,深入细致地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三是强化人文化的审理方式。在举证、质证等庭审环节中,对农民、农村当事人予以适当提示,指导他们正确行使诉权,履行义务。在接待过程中,法官更加注重采用通俗易懂的表达方式,以利于交流和沟通。
织就网络保稳定
该院服务“三农”不局限于事后解决纠纷,而且注重在深度和广度上不断拓宽服务职能,建立起“普法、调处、维权”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化的工作网络,形成农村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格局,全力维护农村稳定,服务新农村建设。一是以法律进农村为载体,建立普法宣传网络。组织开展以“进千家门、解千家难、暖千家心”为主题的法官走访活动,通过涉农审判典型案例展示,农村普法宣传资料发放,普及农民法律知识,推进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二是以人民调解工作为触角,建立农村矛盾排查调处网络。积极参加乡镇“五家联调”工作,本着“零距离调解、零距离指导、零距离服务”的工作理念,与基层民调组织一道建立起“定点联系、双向排查、协作调解”的涉农案件调处机制。几年来,该院通过矛盾排查调处工作网络调处涉农纠纷236起,将大量的农村矛盾消融在了萌芽状态。三是以司法保护和社会保护“两结合”为原则,建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网络。加大对“坑农、害农”损害农民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保护广大农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在院民一庭设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合议庭,开辟维权绿色通道,对涉及农民工就业、就医、子女上学、追索劳动报酬等纠纷,快立、快审、快执,对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农民,及时予以司法救助,营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