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淮阴区法院受理60岁以上的老年人离婚案件36件,其中,年龄在60?70岁之间的27件,70岁以上的9件。此类案件呈现年龄差距较大,再婚多、初婚少,离婚多、和好少,婚龄短等特点。该院分析通过对36件案件的分析,发现了老年人离婚存在四个方面的主要原因,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一、老年人离婚的主要原因

一是老年人的婚姻基础较为薄弱。部分丧偶或离异老年人再婚时缺乏一定的感情基础,有的还存有较强目的性,如女方想在经济上寻找依靠,男方则因独立生活能力差,想找个“保姆”型老伴,一旦发生矛盾,抵抗外部因素影响的能力较差。

二是老年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部分老年人开始打破传统观念,追求高质量的婚姻生活。一旦双方因性格、爱好等方面产生分歧而不能和睦相处时,多半不愿委曲求全,导致引发感情危机,最终解除婚姻关系。

三是子女干涉老年人婚姻问题比较突出。子女受传统思想影响或因财产分配等利益问题强烈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生活,致使老年人再婚后难以正常维系夫妻关系。有的子女不能与再婚老人融洽相处,担心自己父或母先于继母或继父去世后,老人住房等财产落入旁人而粗暴干涉老人婚姻,甚至采取不赡养老人等手段逼迫老人离婚。

四是老年人为养老需要而离婚。此类现象在老年人再婚案件中表现较为突出,大部分老年人因年龄、身体原因需要晚辈照顾,当再婚老年人不能互相照顾时,只有依赖子女,但大部分子女只愿照顾自己的亲生父母,导致再婚老人不得不分开。

二、相关对策与建议

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正确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广泛深入宣传《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引导老年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在婚姻生活中相互宽容体谅,加强沟通交流,巩固感情基础。同时,教育子女明白婚姻自主的道理,尊重老年人选择生活方式的权利。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社会各界应当对老年人在生活上予以关怀、健康上予以关注、情感上予以关爱,组织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引导他们走出狭隘的生活圈子,培养积极向上的个人爱好,丰富生活内容,不以再婚为生活的唯一寄托,促进晚年生活健康幸福。

三是理性对待再婚。老年人再婚前可征求成年子女的意见和建议,对再婚双方及子女最为关注的财产、养老等问题订立婚前协议,以财产见证或公证等法律手段减少财产归属的争议,避免引发家庭矛盾。

四是依法妥善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对老年人再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只是因子女干涉等原因导致家庭关系紧张被迫提出离婚的,法院应当做好其子女思想工作;对因草率结婚或因再婚动机不纯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法院在审理中应强化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家庭生活;对有和好可能的离婚案件,尽量做好调和工作,以不离为宜。如和好无望,应及时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以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