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发现,在刑事审判中,很少看到有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一般只是在法庭上宣读一下询问笔录。建议在今后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明确规定“证人应当出庭,法院以庭审时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证人不出庭作证,接受质证的,法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5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而纵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却无此项明确规定,以致于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一般只有法官、公诉人、律师及被告人,甚至有时连律师都没有,这样对被告人的判决能否保证公平、公正吗?刑事判决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自由乃至财产权利,相对较于普通民事案件要重要得多,因此,刑事诉讼的程序要严格些,对证据的要求也高些。而证人常常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试想,连民事案件都能要求证人应当当庭作证,为什么刑事案件都不能呢?所以,我强烈呼吁:关键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这样,才能尽量使法院的判决趋于公平、公正;使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维护。这是我国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当然,刑事诉讼中也可规定证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但前提是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且经辩护律师认可,才可采取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