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几点思考
作者:赵会壮 发布时间:2008-12-01 浏览次数:1407
当前,对于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执行案件,由于受到一户一宅、宅基地不得转让、农村居民私有住房一般只能出让给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等诸多限制,造成在实际执行中,农村宅基地房屋“难执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以实现,引起众多申请人的不满和上访。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如何执行?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该《通知》已经突破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在现行法律的限制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执行:
一、拍卖农村房屋及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民法院在拍卖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当然竞买人应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
二、对于那些有门面房或者适宜出租的房屋的,可以将被执行人的房屋出租,将其租金收益抵偿债务。
三、以国家征用的方式解决。可以通过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农村房屋与宅基地予以国家征用,用征用补偿款中的房屋价款和土地的增值价款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同时国家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款可以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问题;征用后,被执行人仍可以申请审批宅基地,解决其居住问题。
四、对相对独立的非底层住宅,可以将其所有权抵偿给申请人。一方面保留被执行人必要的居住面积,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居住;另一方面,上层建筑所有权的变更,不影响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对农村集体利益无影响。当然,这种执行方法必须和申请人讲明,其只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当然,要解决法院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执行处分难的问题,其根本途径是对现行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解除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成为真正民法意义上的使用权,使土地发挥最大限度的物的效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