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法院分析农房权属纠纷的特点、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2-01 浏览次数:1462
在农村,房屋是农民的主要财产形式,由于农村房地权利的分离、城市化建设的拆迁安置以及生丧嫁娶等人口变迁的自然规律,农村房地的权属常面临变迁、确认、分割、继承等法律问题,正确审理农房权属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生产。张家港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受理各类农房权属案件进行梳理,认为此类案件虽然总体数量不多,但涉及面广,典型性强,容易发生标杆效应,应予以重视。
一、案件特点
1、涉诉情形多样。主要的情形有四类:一是婚姻矛盾或解体导致的利益分割,体现为父母与儿、媳或女、婿之间,媳、婿与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诉讼;二是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引发的家庭矛盾,往往是父母提起诉讼;三是拆迁引发的诉讼,表现为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兄弟之间的利益之争,以及拆迁前家庭成员间无异议的析产之诉;四是对多年前的房屋转让、租赁反悔而引发的诉讼。
2、当事人多且身份关系特殊。农房确权诉讼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间,因权利人往往是共有关系,该类诉讼为必要共同诉讼,未参加诉讼的应予以追加,加上过去年代的家庭人口一般较多,还有可能涉及继承,所以当事人众多。
3、法律关系复杂。大部分案件均是房屋权属、继承、析产、赡养、拆迁等法律关系相互纠缠,有的还因涉及一些不规范的审批、颁证行为而产生民行交叉。
4、原始证据欠缺。农房审批、建造的书证资料往往不够健全或根本没有,房屋的自然情况及其使用、添附、改扩建造成权属变迁很大,家庭关系稳定时也往往不可能保留下原始的凭据。
二、成因
1、家庭矛盾引发财产权属的分割需求。2、利益刺激,城市化建设的拆迁安置使得农房具有了大幅升值的空间。 3、农房买卖、出租、抵押等隐形交易下的诚信不足。4、农房权属登记以及宅基地使用权审批上的瑕疵。5、农村房屋私有与土地公有的“一宅两制”特点和农房规范管理方面法律制度的匮乏。
三、对策和建议
1、从有利于生产、生活和适当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利益的方面合理合法确认权属,必要情形下尊重当事人意见予以分割或折价归并,以避免不具有执行性的确权判决可能带来的矛盾持久和激化隐患。
2、尊重农村传统风俗和习惯,对于女儿在农房上享有的权利应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如果已签订的房屋析产协议上欠缺女儿的签名,是否因为欠缺共有人签名而无效应慎重对待。
3、注意审查房屋的合法性和诉讼目的的正当性。避免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将违规违章的建筑物合法化,加大对借析产案件套取拆迁待遇的不当诉讼的审查。
4、借助巡回审判方式,一方面给不诚信的当事人以环境和舆论压力,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也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积极促进家庭和睦、民风和谐的道德观建设和合理有度的利益观形成,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健全。
5、对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交叉的纠纷,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对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给予合理指导,结合当事人的诉讼意图帮助其在两种不同的程序中选择一种最经济、最方便快捷的诉讼路径,防止矛盾的久拖不决和司法的反复劳动。
6、充分发挥法院诉讼调解和基层组织人民调解的作用,发挥亲情优势,找准契入点,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真正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7、呼吁加强立法,建立统一的农房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合理的宅基地分配收益流转机制。政策上应解决农村“出嫁女”离婚后的宅基地问题和明确农房拆迁补偿利益的归属问题。
8、在立法法规尚未跟进的情况下,地方村委应公正的见证房屋的建造、翻修、扩建情况,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审批、颁证工作的审核,存档资料尽量细化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