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反映外贸产品质量纠纷案增多应予以重视
作者:朱勤 发布时间:2008-12-01 浏览次数:1485
今年以来,苏州金阊区法院受理的出口企业与供货商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1至11月受理的此类案件同比增长300%。由于此类纠纷增多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和国际形象,亟待有关方面给予重视。
一、纠纷的成因
1、外贸合同形式相对特殊。
对外贸易中,出口企业主要是通过作为代理人代理出口货物以及作为中间商组织货源再进行出口两种方式进行对外贸易。前者,以签订代理合同方式进行;而后者,则要同时作为两个合同的主体。一方面要作为买方与国内供货商签订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俗称:“买断”),另一方面还要作为卖方与外商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目前,采取代理合同形式出口的纠纷在逐年下降,因“买断”形式引起纠纷的案件增幅比例较大。因为,在这种合同形式下,如果出口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并不是由生产商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出口企业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直接向外商承担赔偿责任,再向国内生产商转索赔,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造成了生产商与产品质量责任相对分离的情况,导致生产商有可能将产品质量风险转嫁到出口商身上,造成产品质量争议增多。
2、出口企业思想观念落伍。
许多出口企业在“买断”类型的业务经营中仍然采取“代理业务”的习惯思维和作法,外贸老大的观念根深蒂固。忽略对国内供货方、国外买方的资信调查,轻视产品质量检验,不重视对相关证据的保全,最终导致自己可能成为贸易行为中的替罪羊。
3、生产企业诚信意识缺失。
受国家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人民币升值以及美国经济衰退等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国内部分生产初级出口产品的生产商出现“零利润”甚至亏损,一些缺乏诚信意识的生产企业因为利润微薄,可能故意降低产品质量,再将产品质量的赔偿风险转嫁给出口商,这种风险转移主要是通过三种方式:1、外商如果以质量问题为由将货物退回,国内供货商拒绝承认是自己提供的货物。因为外商退货时往往对原物已经拆封甚至使用,退货时往往已更换了集装箱号,铅封号码。甚至重新进行了外包装。且纺织品等货物均为大众化货物,无明显特征。一旦国内供货商予以否认,对外贸公司来说想要证明此物即为原物的难度很高。往往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支持。2、外商提出索赔,出口商赔偿后向国内供货商索赔,供货商以超过合同约定质量异议期为由拒绝进行赔偿。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多数通过远洋运输交货,因此外商对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索赔一般在货物出口之后几个月后甚至更长时间。如果出口商对外商进行理赔后再向国内卖方索赔,国内供货商则往往以该索赔已经超过索赔期限或超过了合理的异议期限为由予以拒绝。而且一旦外商提出索赔,出口商往往疲于应付外商各类赔偿,忽略了对国内供货商告知义务,整个赔偿过程国内供货商毫不知晓。赔偿结束后,出口商向生产商提出质量异议。在拿不出合理的解释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往往得不到支持。
3、因出口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出口商对国外用户或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出口商因为考虑与外商今后贸易的发展,质量纠纷发生后,一般均采取协商解决。很少通过诉讼或仲裁。由于协商解决,出口商在赔偿时对产品检验报告、赔偿依据等证据的收集并不重视。一旦向国内供货商起诉要求出口商支付货款时,才匆忙提起索赔。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其举证责任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出口商的诉讼请求也常常因证据不足遭到法院驳回。
二、对策建议
1、谨慎交易,降低自身的贸易风险。出口企业应事先做好对国内供货方和国外买方的资信状况调查,一旦发现国内供货方资信状况不佳,则应谨慎交易,并应尽量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保护自身利益。如果国外买方资信状况不理想或者由于国际政治局势因素导致外商拒付货款的风险较大时,在书面明确提醒国内供货商的情况下,如国内供货商坚持交易,出口企业应向国内供货商表示只采取代理出口的方式。
2、认清角色,理顺自己的权利义务。在“买断”形式的交易中,出口商在与国内供货商、国外买方签订和履行买卖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清楚和明了自身在两个不同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充分了解买卖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充分认识前一种合同的义务和风险远远超过后一种合同,且两合同的义务形式的区别,避免争议发生后维护自身权益时发生误解和障碍。
3、认真检验,避免三方的质量争议。一些出口商疏于检验、甚至不履行检验义务,直接指令将货物交到港口仓库或将货物直接装入集装箱。这就给以后的货物质量争议埋下隐患。出口商在国内一定要依合同约定行使检验和验收的权利,充分把握检验的机会和时间,切忌漏检、不检,发现质量问题立刻与生产商联系,提出异议。
4、重视证据,保障权益的救济途径。一旦外商向出口商发出索赔,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内生产商书面通报外商索赔情况并声明保留追偿权,并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力邀供生产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同时在国外处理索赔过程中,一定要求外商在作为索赔依据的检验报告中详细列明与货物有关的船名、提单号码、集装箱号码、铅封号码、外包装状况、唛头、检验地点、样品提取程序、现场照片等一切相关信息及必要文件。并及时收集、保留扣款、赔款的证明。证据形式上一定要依法经公证机关公证、使领馆认证等程序,充分认识证据形式合法性质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