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执行难”之我见
作者:杨哲勇 李静 发布时间:2008-12-02 浏览次数:1021
“执行难”是当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执行难”的成因来自多个方面,其中也不乏前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法院片面强调“审执分立”,以致于审执严重脱节、审判不考虑执行这一因素的影响。对于如何破解“执行难”,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发挥主导作用,在审判工作中应注重审执结合,力求案结事了。审执分立是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但“审执分立”并不等于“审执孤立”或者“审判不考虑执行”。如何实现审判和执行兼顾,是加强法院内部协作,解决“执行难”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首先,在立案阶段就要对当事人加强诉讼指导和财产保全的告知和释明工作。对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以及诉讼和执行风险等问题,立案人员应做必要的释明和告知,使当事人在立案时就应该清楚明白;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财产保全申请,要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追索人身损害赔偿费、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医疗费用及劳动报酬等案件,必要时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生活困难的上述案件的当事人,在必要时应根据其申请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以方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其次,在审理阶段审判法官要具有前瞻意识,要树立大执行意识和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一个案件审理完毕了,并不等于矛盾和纠纷彻底解决了,案件了结了,只有当事人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完全履行完毕,才可以说是“案结事了”。因此,审判法官应把更多的注意力和着重点放在案结事了上,努力提高审判阶段的自动履行率和当庭清结率,力争案结事了。同时,要注意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使裁判内容更加明确具体,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和方便执行性。
第三,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必须切实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必须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严格依法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或否定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同时,必须规范执行和解,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和解协议的内容施加影响,要督促被执行人严格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完毕;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要及时依法恢复执行并尽快执行完毕。
总之,“执行难”的成因复杂,且已形成较长时间,要攻克“执行难”,不仅需要社会有关部门的参与和协作,更需要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高度协调与合作,把大执行的意识和案结事了的司法理念寓于审判之中,要“审判兼顾执行”,注重审执结合,力求案结事了,如此,方能有效破解“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