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们如东法院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完善执行机制,加大执行力度,进行了一些有效的改革创新与实践探索。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配合下,通过法院自身的不懈努力,法院的执行工作成效是明显的,法院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了应有的司法职能作用。

但是,法院案件的执行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执行难度大、执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等“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在困绕着我院。应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执行难问题不是法院执行不力造成的,也不是仅靠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就能解决的。在一些执行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造成执行不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判决成了无法兑现的白条,这对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影响很大。很多申请执行人大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的生活本身就很贫困,特别是在遭受非法侵害后,面临着生存和子女求学等方面的困难,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有的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得不到有效救助,便会感到无助、绝望,甚至迁怒于法院和社会,对执行产生误解,到处投诉、上访,这不仅产生了更加尖锐的矛盾,同时也牵制了法院执行机构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建设和谐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何救助那些穷尽了一切执行手段仍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困难群体,如何改变这种执行不能的局面,我们必须积极争取到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司法执行救助制度,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无经济来源,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执行案件,按一定程序对申请执行人给予适当补助,以期通过救助的方式切实解决问题,对执行案件中涉及的特困群体给予一定的救济。

一、由于执行不能导致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基本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类型的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申请执行人急需赔偿金以解决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困难,而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一个难题。据统计,在所终结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判决成无法兑现的"白条",近两年来,我院因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案件共38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交通肇事案件共21件,占55.3%,这类案件的特点是收案数量多,赔偿数额大,执行效果不佳,而且在所结的案件中,相当部分还是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债权才得以结案的。由于交通肇事往往导致申请执行人自身或亲属的伤亡和财产损失,高额的医疗救助费用和心理创伤使交通肇事的赔偿带有明显的感情色彩。一旦法院无法全部执行到位,仅靠说服工作很难令申请执行人心服。执行法官穷尽执行程序仍然无法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申请执行人把执行不能的后果全部怪责法院的执行不力,过激者则会到法院采取相应的过激行为或上访,试图以施压的方式来达到实现自身权利的目的。

(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共有3件,占7.8%,这类案件的当事人的遭遇也令人同情,需要政府照顾,打赢了官司,却因为对方同样是特困群体而得不到执行,权利无法实现,这不仅严重伤害了他们的感情,而且损害了司法甚至党和政府在他们心目中的威信。如张建平与原如东县北坎商业总店、唐建如、如东县供销合作总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由于如东县北坎商业总店已破产改制,而唐建如本身生活又及其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人生活医疗上确有困难,前期治疗已花费近10万元的医疗费,现在还急需进行二次手术,申请人又无法筹集近两万元的手术费用。我院在执行中已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建议由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同时采取各种救济措施,解决申请人生活上、医疗上的困难,申请从执行救助基金中支付一万元以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共有2件,占5.3%,在这类案件中另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为数不少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中,被害人无法从被告人方得到赔偿,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的不法侵害,在遭受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多重痛苦的同时,还要承受医疗救治、挽救损失等巨大的经济压力,很多被害人因此陷入人财两空的艰难境地。

(四)合同类案件,共有12件,占31.6%,这类案件中被执行人多为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事业单位。涉破产或濒临破产企、事业单位的案件,欠款数额大,但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债权人也多为企、事业单位,因为案件无法执行,常常造成欠债单位拖垮债权单位的现象,社会影响很大。

二、关于司法救助办法、措施的几点建议:

建立司法救助资金、实施司法救助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关心民生、保障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举措。对上述类型的案件申请人给予司法救助,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法律的保护,缓解其面临的生产和生活困境,消除其精神的创伤,体现和谐社会环境下的司法人文关怀。同时这也是解决涉讼群众最根本、最直接、最紧急、最现实的困难和问题,是缓解法院执行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同时规范好司法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才能充分发挥司法救助资金解决纠纷及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同时需要严格制度,防止司法救助资金被滥用或被挪作他用。关于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与筹措我们从基层法院实际出发,谈几点想法:

(一)资金筹措。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筹措司法救助资金是关键,否则一切都是空谈。1、国家财政专门拔款。财政上有拨款应该是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的基本要求,把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国家财政拔出专门的司法救助资金。2、建立一种类似保险的畴资渠道。如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形式,每人每年上缴一定资金作为司法救助金。3、案件的执行款。司法救助,并不是对案件不执行,不是国家拨款代刑事被告人、民事侵权人履行赔偿责任。对一些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如正在服刑的罪犯,刚刚发生车祸的被执行人,在对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后,不应终结原判决执行,应加大执行力度继续执行。救助对象的今后执行款应按生效判决补足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汇入司法救助基金账户,继续用于其他人的司法救助。4、设立司法救助基金组织,吸纳社会捐款。司法救助资金也算是一种公益性事业,还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筹集资金,以弥补司法救助基金的资金缺口,充分发挥其作用。

(二)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与发放。司法救助金应该专款专用,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管理组织。1、对司法救助金的发放,要制订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制度。申请人提出司法执行救助,需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生效法律文书,身份证,户口本,民政部门开具的证明,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或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能证明其生活特困的证明。2、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救助的请求,由案件承办人审查后提出意见,经执行局领导核实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3、司法执行救助金的发放,遵循公开、公正原则,发放司法救助资金要最大限度在保持"透明性",发放金额应根据申请执行标的、申请救助情况以及救助对象的生活困难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三)建立相关罚则。1、对于滥用诉权应取消司法救助,并予以相应罚款制裁;2、对于明显败诉的在决定诉讼费用负担时,可根据其申请司法救助中的不同行为给予诉讼费用补偿或惩罚;3、申请执行人或刑事被害人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应依法追回,并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4、法院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造成司法救助资金乱发或滥发的,除赔偿被骗取的执行救助金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和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就学、就医、就业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对特困群体、弱势群体的诉讼救助,始终是司法救助制度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救助不仅要对弱者施以及时有效之救济,而且还要主动出击,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安定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才是司法救助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