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分析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新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8-12-03 浏览次数:156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每年成大幅上升的趋势。据统计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06年全年共审理该类案件301件,涉案标的额1358万元,2007年增长为501件、2112万元。而今年该类案件骤增趋势十分明显,截至11月底,该院就审理该类案件824件、涉及标的额高达8895万余元,特别是进入11月份后,该类案件审理数就达到163件、4072万余元,涉案标的数额是2006年全年的3倍。针对这一情况,该院组织专题调研,分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激增的新特点、新情况及其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当前新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新特点和新情况
1、系列案件较多,涉及标的较大。该院近日立案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系列案件明显增多,如新四通、王江辉、李慧等系列民间借贷案件。其中涉及新四通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案件,就多达20件,涉案标的1376万余元。
2、借据形式具有不规范性。债权人手持的借据,经审查,形式不够完善。大多借据只写借款的数额,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和方式及借款用途等必备要素,有的借据上提供了不动产抵押,但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提供担保人,但没有明确担保范围等等。
3、利息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起诉到法院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书面利息约定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大多月息高达5分左右,有的达到1毛,甚至月息高达1毛5分以上。有的借贷纠纷,出借人在借贷时就预先将利息扣除,或者计算复利;而有的仅以口头约定利息却没有书面记载;甚至有的借款约定数额较高的违约金、罚金或滞纳金,比如,一笔20万元的借款,约定在某时期不还,每日加罚3000元。
4、被告下落不明,审理难度加大。许多案件当事人是在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到法院起诉的,上述的新四通公司的案件,就是债权人在发现经手人崔京强、杜翠苹(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失踪后,才一拥而上到法院起诉的,根据债权人的反映,许多问题缺乏证据,不好定性,给法院审理带来诸多难题。
5、民间借贷与非法活动交织。通过认真梳理今年来的案件,虽然大多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属于正常的合同关系,但也发现有少数案件存在不同程度的诸如赌博、非法集资和非法拘禁等违法活动,给社会带来极不和谐的因素。
二、民间借贷纠纷出现新问题的原因分析
1、公民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淡薄所致。现阶段,许多公民法律意识淡薄,不知法、不懂法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对《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不了解,具体表现在借据的书写、抵押物的设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等方面。许多借贷关系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如邻里之间、亲朋好友之间,碍于情面,不愿意或没有将借款的相关情况记录在书面,仅以口头约定为之,最终导致纠纷发生。
2、理性投资不够、暴利贪欲所致。现阶段,人们的投资观念不断变化,再加之新闻媒体的不断炒作,资本市场投资火爆,特别是股票、基金、房地产、期货等行业不断走高,使得一些人蠢蠢欲动,但碍于自己的知识技能有限,禁不住一些投机取巧人的花言巧语的诱惑,将资金借出。而最近一段时间,上述产业出现大幅缩水,形成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3、相关职能部门缺乏监管所致。在当前银行为规避金融风险,大都严把放贷关,手续繁琐,势必会给民间借贷、私人放贷、集资、融资等培育滋生、发展的土壤,而相关职能部门由于职权所限,精力所限,不可能全面地对民间借贷监管,导致该类案件大幅增多。
三、对策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风险意识。新闻媒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精心挑选典型案例针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全面宣传报道,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改革金融服务,规范民间借贷。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应尽量简化贷款手续,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同时,要改善投资环境,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关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
3、严厉打击违法活动和不诚信行为。纪检、监察、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要严把监督管理关,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健全会计帐目,防止违法借贷等行为的发生。同时,工商、公安、法院要密切配合,加大对高利贷案件、涉嫌赌博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