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就开始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所受到的教育有了明显的改观,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条件因素出现了许多变化。

一、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因为社会的复杂性与未成年人成长的特殊性和过程性,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也就形成了未成年人犯罪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差异性。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年龄呈现提前倾向,并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有所体现。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表现为以下特点:

1、犯罪向低龄化发展,传播性强。近几年来,十六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犯罪的比例逐年升高,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统计17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70%

2、盲目性,头脑简单不计后果。盲目性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显著特点,往往表现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缺乏深思熟虑,根本不考虑行为后果,往往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3、结伙性,效仿帮派。有些未成年人崇尚黑社会帮派,拉帮结伙,称兄道弟,互相结拜。未成年人结成团伙的大都比较简单,同学、邻居、网吧结识的朋友,凑到一起,为了表现自我,结成团伙。

4、贪财性,日趋强烈。从发生的案件性质上看,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这两类侵财案件大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量的80%

5、女性犯罪有上升的趋势。与前几年相比,近年来,女性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渐上升。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

笔者认为,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社会大环境的变迁。改革开放以来,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等腐朽思想的渗透,以及社会丑恶现象的复燃,使未成年人正在形成的世界观受到污染,丧失了对理想信念的追求。表现最为突出的是网络在当今青少年犯罪中扮演的角色:网络文化的虚拟性在扩展人际交流空间的同时,也使少数未成年人沉溺于网络不能自拔,社会责任意识弱化。网络文化的全球性在开拓视野的同时,也使未成年人在未加保护的状态下暴露在各种信息的场域之中。不可忽视的是,网络的开放性使得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人都可以将各种各样的信息发送到网上,这些信息中不乏宣扬暴力、色情等“电子毒品”。

2、生活环境的变迁。我国目前正在经历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新旧体制并存且冲突、交替,又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空挡。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管理职能弱化,使这一特殊历史时期的社会控制能力降低。这种环境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和增长提供了契机。其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细胞,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一些不完整的家庭、不适当的家庭教育、不道德的家庭作风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有着重要的影响。司法实践证明,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残缺家庭的未成年人犯罪率比普通家庭未成年人犯罪率要高得多。二是学校教育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文化、道德、法律教育的场所,是培养学生成才的摇篮,也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基地。然而,多年来形成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弊端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也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3、未成年人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征。心理特征包括认识特征、情感特征、意志特征、行为特征。未成年人处在由童年向成年过渡的青春期。在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他们的心理特征相对活跃,某些不健康的诱因容易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由于认识水平的限制,他们看问题往往容易偏激,有着明显的表面性和片面性,是非界限不清。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独立倾向极为突出,总希望自己能做命运的主人,不愿意别人来干涉自己的言行;同时不愿意遵守传统的规范秩序,喜欢标新立异,来显示自己的独立性,突出的表现是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和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策研究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其基本原则的设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指导思想、贯穿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始终的基本准则,笔者认为,可以将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具体区分为三个方面:

1、刑事对策。

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部分刑罚制度和刑罚种类可以适用于成年人,但适用于未成年人时却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内容,不能很好地体现刑罚的正当性,也不符合对未成年人进行特别保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特别规定,上述列举的刑罚制度和刑罚种类不能适用于未成年人。在适用刑法问题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无期徒刑的问题;第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第三,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罚金刑;第四,未成年人是否适用累犯问题等。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成年人有明显差别,因此,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公诉、审判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心理学和教育学的专业知识,熟悉和掌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特点和规律,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不公开审理原则,坚持寓教于审的原则,坚持案后帮教制度。要立足挽救,处理尽量从轻从宽。

2、社会学对策。

第一、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机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一些专门机构尚未建立、健全,从而削弱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律、特点和变化趋势的发现和预测能力。第二、构筑社区预防和矫正体系制度。开展以社区为基础的帮教活动,是我国公安派出所的优良传统之一。派出所应把防范未成年人犯罪的重点转到管理和服务上来,配合辖区内的街道办事处、学校、居委(村委)等有关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求将有不良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全部纳入帮教范围。第三、建立未成年人网络辅导与监管体系。为了阻遏未成年人过早地接触海量信息,尤其是网络当中的不良信息,学校、家长、社区乃至整个社会都需要从制度和心理上做好准备,早日建立包括公共网络平台的未成年人禁入制度,有害信息及时过滤制度,未成年人网络心理与辅导制度,家长及社区相关知识的培训制度等在内的综合制度体系,最大限度地消减网络可能对未成年人产生的不良影响。

3、 思想教育对策

首先,应加强法制教育。学校应担负起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心理,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活动,介绍良好的教育方法和指导老师。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效果作为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次,提高和改进家庭教育质量,聘请家庭教育资深人士,举办家庭教育培训班。家长应改变过去那种居高临下、一言堂作风,成为未成年人的良师益友,充分了解未成年人成长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经常与之交流、沟通。再次,注意培养未成年人自我教育能力,不断提升自我的精神境界。应通过生存哲学教育,让未成年人懂得犯罪既是对他人生存权的非法侵害,也是对自己生存权的践踏,为了自己的生存权,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存权。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比例在逐年递增,这就要求我们在预防、打击青少年犯罪的同时,不断完善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帮教体制。而我们所进行的原因分析以及对策设立的根本目的就是在于使未成年人在走上社会之前,就能获得社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即使是犯了罪,其人格依然能够被尊重而不是被作为私有财产任意处置。在行使保护职责的同时教育他们,培养其对社会、家庭的责任感,对自身角色进行正确定位和塑造,既注意自我保护,又尊重他人为之所作的劳动和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