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离了,按揭房如何分割?
作者:蒋先锋 发布时间:2008-12-11 浏览次数:1325
当前,离婚主体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伴随而来的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分割也越来越复杂化。这其中便涉及到时代产物??按揭房该如何分割的问题。对于按揭房的概念及其性质,本文不再赘述,单就按揭房应属夫妻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以及如果是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来进行简单讨论。
通常情况下,按揭房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无疑。二类是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办理按揭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借款。对于这类情况,还存在两种情形: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办理按揭,并在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该贷款以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也应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因为夫妻一方已经在婚前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发生变化,至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贷款的,可以作为债权债务关系进行规范。另外,如果一方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办理按揭,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偿还贷款并婚后取得产权证书的,仍应将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对于如何分割夫妻按揭房产,也应区分以上两种情形。如果是婚前按揭的,由于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则由房屋所有权人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的部分财产进行支付即可。如果是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并办理按揭的,可将房屋产权判定归另一方,考虑到离婚后双方的居住便利以及今后贷款合同履行因素,不变更产权人和还贷人更便于原合同的履行,一般可将房屋判归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还贷合同一方所有,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继续以个人财产归还以后剩余贷款,同时给予另一方一定的布厂,至于补偿的数额应当考虑夫妻双方到离婚时止为该房屋投入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按揭房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形,对于该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2)》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于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进行分割,可以根据情况判定由一方居住使用,待双方实际取得该房产证时,另行起诉解决。
当然,现实生活更加纷繁复杂,以上情形并不能涵盖所有按揭房中的问题,具体情况还得在诉讼中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来进行判定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