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分化、利益冲突和利益重组所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群体性纠纷案件数量也长期居高不下。这些案件类型多样,规模较大,矛盾激烈,对抗性强,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的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持续加深、扩大内需政策紧急落实的大背景下,处理好包括劳动争议、企业改制、城市拆迁、农村土地征用在内的群体性纠纷,已成为人民法院必须正视和解决的迫切问题。

一、坚持党委领导,力争案结事了。坚持党委领导,是人民法院化解群体性纠纷的根本保证。群体性纠纷是各种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往往多种矛盾交织、混杂在一起,涉及到地区、部门、单位诸多方面,处置难度较大,单靠人民法院很难及时妥善处置,必须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枢纽作用,通过党委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加强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一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与当地党政领导、维稳部门、基层组织的沟通联系,互相通报反馈情况,及时掌握纠纷的发展态势。二要充分听取意见。当地党政领导是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直接管理者,了解纠纷形成原因及当事人心态,可对当事人产生直接影响。听取他们的意见,有利于制定合理的裁判方案,促使服判息诉。三要落实裁判内容。宣判前,人民法院应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的负责同志详细阐明裁判的事实和理由,争取他们的理解与认同,利用其权威和行政影响力,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裁判内容。同时,邀请当地党政领导、基层组织参与现场宣判与说理,使当事人对判决心服口服。

二、吃透案件事实,平衡各方利益。群体性纠纷案件事实、证据复杂,人数众多、意见不一,权利义务关系难厘清。只有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找准争议实质,把握案件主流,才能科学确定审理思路和处理对策。一是听,亲自接访。法院有关领导要根据实际情况,亲自前往接访现场,倾听诉说,疏导劝返。二是看,仔细阅卷。有些群体性纠纷案情复杂,案卷多达几十宗,要认真阅卷,详细作好阅卷笔录,掌握处理的主动权。三是走,实地调查。有些群体性纠纷案件,为排除证据疑点,要多前往纠纷发生地,找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当地群众了解情况,复核证据。四是查,精心庭审。在庭前要认真研究案情,分析归纳争执焦点,制定庭审方案。庭审中在对无争议的事实及时予以固定的前提下,重点对疑点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以达到查清事实的目的。

群体性纠纷案件大多为共同诉讼,各利益主体既有相同的诉求,又各自情况不一,利益调整难度大。因此,必须在吃透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在复杂的利益交织中理清利益脉络,找准利益平衡点。一是理清利益脉络。要根据案件情况,理清纠纷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主线,同时还要兼顾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的利益。二是找准利益平衡点。要根据案件事实以及与当事人接触的情况,在充分走访、了解的基础上汇总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找准利益平衡点。三是科学研制方案。要针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制定各方都能接受的科学方案,不能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加大调解力度,各方衔接联动。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极易情绪感染,一人不服,群体不服。因此,诉讼调解是解决群体性纠纷案件最有效的司法途径,即使裁判结案,也要注入调解的方式方法。坚持以民为本、以稳为重,就要以调为先。首先要找准诉讼调解的法律基点。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基点,避免各方争论不休。其次,营造良好的调解环境。调解时,要让当事人畅所欲言,使其有一个宣泄自己情绪的机会,同时注意礼义导向,营造明礼诚信的调解氛围。第三,突出重点,分步调解。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先进行面对面的调解,然后再背靠背地做工作,当双方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要趁热打铁,当即制作调解协议,并让双方签字生效。第四,讲究调解艺术。可以邀请案件当地的党政领导协助,形成强大的调解攻势与合力,要明确是非、分清责任、晓以利害,以公正和说一不二的权威,使当事人回归理性和良知,自觉接受调解,同时不辞辛劳、耐心细致,以真诚感动群众,以一心为民促成调解。

在加大诉讼调解的同时,要大力探索诉调对接、协作联动,综合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群体性纠纷,积极参与有关单位的联合调解行动,积极通报信息,广泛开展工作交流。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政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讲评等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共同努力化解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