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是指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委托代理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中一种最主要和最常见代理方式,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在庭审前委托代理人因有事不能参加庭审而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情形。对此情形的出现,往往意见不一。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不能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其理由:

1,诉讼代理权是基于委托人的授权而产生。也就是说,诉讼代理权是建立在委托人授权的基础上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既是出于维护其民事权益和行使其诉讼权利的需要,也是基于其对特定委托对象的信任,是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委托关系成立,其委托代理人就应当认真的履行其诉讼代理职责,而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

2,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由委托人决定。委托代理叫“意定代理”,顾名思义,诉讼代理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的意志进行诉讼代理活动,而不能自行其是。也就是说,委托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哪些事项、权限,诉讼代理人就只能代理哪些事项、权限。诉讼代理人如擅自转委托他人代为诉讼,显然,超出了诉讼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

3、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不准许没有当事人授权委托书的人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出庭参加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可见,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是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法定方式。既然授权委托书是作为受托人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凭证,那么,被转委托的再代理人就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