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加,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幅度较大。以五烈法庭为例,2006年、2007年、2008年受理经济纠纷案件69件、77件、129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为8件、16件、59件,同比增长了100%269%。

经调查得出,民间借贷的活跃有历史与现实的原因:

1.最早的信用形式。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强的家族血缘意识,亲朋好友互相了解,民间借贷的交易成本低,从而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因此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之前就已经存在民间借贷。

2. 失衡的资金供求。个别行业不需要贷款,而农村正规金融却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且贷款门槛高,农民贷款难,使农户旺盛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民间借贷市场从而快速膨胀。

3.信贷政策的影响。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且贷款条件高、手续复杂,使这部分人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盈利思想的驱动。部分资金持有者为了能较快获取暴利,又逃避工商、税收等部门的监督,采用放高利贷的形式,从而促进了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

5.手续简便的引动。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非常适合小企业、个体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是一种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民间借贷本是一种很好的资金调剂方式,但部分出借人为了高利润,采用的是放高利贷形式,在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涉及多起案件,且这些案件借款用途广、借款数额大、借款利息高、还款期限短,借款范围不局限于亲朋好友,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即具有高利贷性质,但高利贷的利息往往在借款时预先扣除,借条内容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借款人因急需用钱默认了出借人这种不合法行为。在纠纷发生后,许多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抗辩,但难以举证。出借人的这种做法使得法院难以从证据本身判断真实的借贷情况,判决结果可能会与“高利贷”的真实情况相去甚远。相当多的借款人也因无力偿还,出逃躲债,从而加大了该类案件审理和执行的难度。

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适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需求的融资方式,应该将其引导步入正确轨道:

1.金融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平衡的资金供求关系。保证大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保证部分农民能方便简捷的贷到款,并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2.金融部门和司法部门要形成合力,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监控民间借贷市场利率,使其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由市场自行调节,促进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规范发展,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则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3.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法院通过正确行使审判职能,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防范非法集资引发的风险,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使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