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银行业商业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涉银行经济纠纷案件也逐年递增,银行债权执行难问题愈益凸现出来。案件虽然胜诉多,但是执行难,未执结金额大,严重地影响了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因此,对银行债权执行难进行分析,寻求银行债权实现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迫切。作为从事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笔者认为造成目前银行案件执行难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方面,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制约执行。部分涉银行案件由于涉及到了当地乡镇政府的当前利益,或者涉及到上级有关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性干预时有发生,执行的阻力较大。特别是有的案件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负直接责任或连带责任,有的虽然与政府没有直接责任,但因执行的结果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政府部门往往运用行政权力进行干预。还有一些政府官员作为被执行人的特殊主体,他们中有的利用公权也间接地影响或造成执行难。

企业方面,破产制度有严重缺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企业债务人,而当其确无履行能力时,银行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公有制经济,限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现行破产制度的严重缺陷,即只有企业法人破产制度而没有非法人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在国际上,即使实行狭义的商人破产的国家,也至少包括商自然人的破产。目前,由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已有长足发展,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当债务人是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而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如果数额巨大,债权人不愿延期实现或放弃部分债权,法院就无法执行完结。这一类案件在法院执行案件中占相当大比重。

当事人方面,法制观念淡薄,诚信缺失。表现在一是抗拒执行,甚至暴力抗法。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提高,但社会上仍有不少法制意识淡薄的人。当法院执行人员到依法执行时,恶语相向,围攻、谩骂执行人员事件时有发生。他们往往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心理,有的依靠当地家族势力,对执行人员侮辱、谩骂,甚至使用武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有的以死相威胁;有的把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转移变卖。二是规避执行,转移财产现象严重。不少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长年外出躲藏,甚至全家搬迁,使案件无法执行。有的当事人待案件审结后,甚至案件审理过程中就转移、隐匿财产,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后,执行人员依法执行时,被执行人早已将其财产转移。他们一般心存侥幸,不正面对抗,而是推、拖、躲、赖。当执行人员找上门时,或笑脸相迎,表示一定要积极筹措,暗地里则隐匿转移财产,能拖则拖;或谎称无钱,见机行事;或软磨硬泡,讨价还价;或找人说情,能赖则赖;或闭门不见,能躲则躲。诸如此类,不好动用民事制裁措施。

法律法规方面,申请执行时效问题造成积案增加。当前,法院执行存案多、执结率不高和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有直接的关系。该规定指出“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因此,银行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这类案件不是法院、银行想执行就可以执行的,结果只能造成执行存案越来越多,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国外关于申请执行时效,短则5年,长则20年。因此,我国有些学者建议申请执行时效以1020年为妥。这样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对债务人形成长时间的威慑力,体现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尊严和权威。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银行债权诉讼执行难实际是在步入依法治国之路上社会各方面矛盾冲突的综合反映。要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执行案件,除了外部环境的支持外,人民法院和银行部门也要自己要切实找到一些“破题”的思路和方法。

人民法院。1、尽快提请制定执行法,使执行工作有法可依。现阶段我国执行立法工作滞后,应尽快把执行程序从民诉法中分离出来,单独制定《强制执行法》,来规范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和当事人的行为。 2、强化执行力度,提高执行艺术。在个案的执行过程中,紧紧抓住时机,用足用活强制手段。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我们说的强化执行力度,不是采取简单粗暴的做法,不能使矛盾引起激化,而是在强化力度的同时,讲究执行方法,提高执行艺术。3、更新执行观念。要强调执行与审案一样都必须做到程序公正,执行活动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4、完善现有执行体制。建立公开、公正、高质、高效的优良运行机制,提高执行效益。降低执行成本,统筹兼顾,讲求实效,将执行体制的改革完善与法院的其他体制改革相互衔接配合。  5、严抓执行纪律,力克“执行乱”。表现形式主要是乱抓人、乱封门、乱扣财物、乱冻存款这些问题。

银行部门。1、要有较强的经营风险意识。要健全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吸取以往放贷不严,造成大患的深刻教训,严格审贷操作程序,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低质量贷款的产生。2、应充分利用关于执行的法律制度,包括:一是申请参与分配;二是正确行使抵押权;三是申请支付令;四是行使撤销权和抵销权。若银行与债务人之间互有到期的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银行可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五是申请破产。对用上述手段仍无法收回贷款的,银行可以申请借款、保证人破产。

总之,人民法院和银行应该把涉银行案件执行难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起步的大背景下去考虑,不仅仅是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改进执行工作,更重要的是银行要有市场经济的意识,自身也要作出更大努力,把执行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法院身上的观念不解决或不改变,涉银行案件执行难问题可能会永远难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