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案件中由于被告方下落不明而导致的缺席审判率明显上升,以金湖法院为例,2008年离婚案件的缺席审判率已近10%。缺席审判虽然对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因为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到庭所对案件审理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理对审判的主要影响

1、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婚姻双方当事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但由于缺席审理中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法庭只能通过原告一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来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原告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会夸大矛盾、虚构事实甚至伪造一些证据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因而容易导致法庭对双方夫妻感情作出错误判断。

2、子女抚养问题难以处理。缺席审理中,因只有原告一方到庭,所以无法就子女随谁生活、抚养费如何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这一问题也易使法院处于尴尬的两难境地。1)当原告同意抚养子女时,将子女判随原告生活显然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但是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实质上不可能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因而会加重原告的经济和精神负担;2)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若判决由被告抚养,那么判决就等于一纸空文,被告实际上无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此时若判决由原告抚养子女,则可能发生原告丢下子女不管的情形,这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在实践中,也确实发生过有的原告将子女丢在法院一走了之的情况,对子女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3、财产状况难以查明。由于仅原告一方到庭,法院无法通过双方陈述及举证来核查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只能就原告所提供的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而据此所做出的判决有可能因原告无法提供全部财产而导致其合法权益没得到充分保护;也可能因原告隐瞒财产而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判决后就财产问题引发一起新的纷争。

4、离婚目的难以识别。因被告下落不明而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容易出现一些为了规避法律而进行假离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谎称其下落不明而提起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

二、解决离婚诉讼案件缺席审判弊端的措施

1、加强《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宣传普及。和谐的社会需要法制的保障,特别是涉及人身关系的婚姻家庭纠纷更加要注意法律规定。各级政府及司法部门,应当通过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2、开庭审理前,法庭应对被告近亲属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对确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的案件,应通过基层民调组织和邻里乡亲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告知法院审理被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适用的法律程序,讲明因缺席审判所带来的可能不利于被告的法律后果,力争使被告能按时到庭应诉。

3、开庭审理中,法庭应认真审查证据材料。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小则影响个人、家庭的和谐发展,大则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缺席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庭必须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细致地审查,对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证人证言,特别是原告近亲属的证人证言,必须要求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严格依法对证人证言作出认定。在必要时,法庭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职权对双方的婚姻关系状况、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等到原、被告居住地及其当地基层组织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证据,确保案件结果客观、公正、减少和避免日后纠纷。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在判决前法庭应当适时向原告宣传和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尽量说服原告克服自身困难,先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父母有扶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只能判令原告抚养子女。若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要侧重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子女的保护力度,在判决中可适当多分财产给原告,或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多数或全部分割给原告以抵冲被告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若无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先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出现时原告再申请法院依法执行。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对因下落不明而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疏导解释,多做耐心、劝说和教育工作,释明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通过判后答疑的形式,说服其服判息诉,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的,告知可按照法律规定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对于无理拒绝抚养子女的原告,在多次劝说、释明法律无效的情况下,可适当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承担起抚养子女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