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中“情节非常严重”
作者:赵锁宝 史小军 宋如金 发布时间:2008-12-17 浏览次数:2569
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犯的范畴,即仅有非法经营行为还不能据以定罪,只有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225条以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作为定罪起刑的标准,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加重量刑幅度的认定依据。但何为“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该条并未具体规定,也无具体司法解释。因此,从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开始,对于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如何正确理解立法精神与宗旨,做到既罚当其罪,又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确实较难掌握。
非法经营罪由投机倒把罪转化而来,1997年刑法修正后,投机倒把行为的内容得以细化和明确化,但考虑到经济生活的多变性、复杂性及立法的相对滞后性,非法经营罪得以保留。现行刑法对非法经营罪采取了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立法模式,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因此,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和外延都较为广泛,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其内容处于不断调整状态。故对非法经营“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内容,也应根据非法经营行为的表现形式作出相应的规定,并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调整。
我国的犯罪论体系,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从实质上对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规制,而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是基本要素,某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四个要件在总体上达到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如果不能达到这种严重的危害程度,刑法条文就以情节严重这一综合性指标来辅助说明四要件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需要加强的要件。从这层意义上说,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属于“补强”性的综合性指标。既然情节犯中的严重情节是一个综合性指标,也就意味着在具体犯罪中,该严重情节包含一个或多个具体的量化要素。同理,在判断“情节特别严重”时也需要综合多个量化要素,即应结合具体案情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时间、损害后果等,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是否适用的判断。笔者认为,大致可从两方面综合评价:首先,基本情节是非法经营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量的大小。如司法机关的立案标准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0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针对不同的经营行为进行规定,共规定了五种不同的立案标准。这五种追诉标准几乎都是根据经营数额与违法所得来确定的。其次,还必须考虑行为的其它情节是否严重,对非法经营的动机、目的、时间、区域、规模、手段、形式、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