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
作者:华阳升、陈茂国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1162
执行联动机制主要是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由法院把有关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参加联动的单位通报,并通过联动单位系统查询,迅速、准确地获取执行信息源,同时借助工商登记、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金融信贷管理以及劳务输出的联动,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公司注册、房地产买卖、工程承揽、车辆买卖与登记、出入境以及贷款等方面受到必要限制。通过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措施,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最终建立起一套执行威慑机制。执行联动机制有效促进了社会各有关部门参与执行的,为建设诚信社会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但执行联动机制在实践运作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目前我国对于执行联动制度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相关制度的建立往往以文件形式界定,缺乏稳定性。
二、联席会议的设立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党委规定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对执行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执行活动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和暴力抗法事件进行研究和协调处理。但是联席会议任意缺席情况多。
三、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缺乏协助执行的意识和积极性。有协助义务的单位一般属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部门,这些部门往往会考虑到部门或自身利益,对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工作,消极对待甚至拒绝配合。而且对此情况,相关制裁措施不够,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对拒不协助的行为处罚加重,但法院具体处罚时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往往力度不够。
如何在新的形势下更好地促进执行联动机制走向规范化发值得法院考虑,笔者结合实践认为:
一、党委政府“推动”。党中央早在1999 年就下发了“11号”文件后,各级党委政府都高度重视,加强了领导。党委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执行难”是造成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主要原因。法律权威树立不起来,诚信社会就难以建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就会受到影响,在推动联动机制创建中,各级党委都已召开执行联动机制座谈会,要求各单位充分认识实施联动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配合、协助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并相继建立联动机制领导小组, 统一领导、协调联动部门的工作。
二、联动单位“自动”。各联动部门从建设诚信社会、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高度达成了共识,同时,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上也认识到,联动机制对他们也是一个法宝。如金融系统,对不良贷款的诉讼能够及时得到执行兑现,并通过联动互通信息,以利于银行审贷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资信,从而避免恶意透支、贷款欺诈等金融风险等。联动机制可以使法院和联动部门实现共赢,这是联动机制得以长期运行的基础。这样一来,各联动单位变消极协助为积极协助, 变被动协助为主动协助, 变短时协助为长期协助,切实做到了密切配合。
三、法律法规“保动”。为确保联动机制合法、有效、有序运行,建立严格的联动机制运行程序必不可少。一是启动联动机制合法。法院在启动联动机制、要求联动单位协助时,必须书面出具协助执行的法律文书和执行依据,以保证参加联动的部门联动行为的合法性。二是联动部门协助义务明确。联动部门在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 必须严格按照通知书的内容给予协助,既不得任意扩大或减少协助内容,也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或者拒绝协助。三是协助必须快速、准确。对有查封、扣押、冻结、停止支付、划拨等内容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相关联动部门应当立即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查询内容的,相关联动部门应当立即查询,并及时反馈查询情况。四是协助持续。实施联动机制后,只要案件没有执结,各联动单位的监控就一直持续,协助执行通知书未经解除一直有效,各联动单位在未收到法院解除协助通知前, 不得自行解除协助。五是确保联动机制运行的时效性。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法律义务后,法院及时向联动单位通报,并撤销协助执行通知书, 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各种限制,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力度。对拒不履行联动职责或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协助内容的联动单位,将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法律规定和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为执行联动机制的长期实施提供了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