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
作者:泗洪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8-12-18 浏览次数:1251
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只有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当事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送达难却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的老大难问题。受送达人下落难寻、逃避送达甚至拒收诉讼文书,已经司空见惯。为此,一些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方式送达,将诉讼文书一寄了事。其结果不仅与法有悖,而且影响办案质量,同时还可能导致诉讼文书无法生效执行。那么,如何送达诉讼文书才能合法有效呢?笔者仅就审判工作中诉讼文书采取何种方式送达,略抒己见: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的直接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办理,即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视为送达。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此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愿意来,有的即使来了也不愿意见证。这样单凭送达人自己在送达回执上说明情况,显然不足以证明法律文书已经送达。鉴于留置送达存在的上述问题,一些办案人员为图省事、省时、省心选择了《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的邮寄送达方式进行送达诉讼文书,这种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存在哪些问题呢?一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0条明确规定了邮寄送达的适用条件,即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才采取邮寄送达。而仅是为图省事、省时、省心而把法律文书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方式送达,有悖于法律规定的本意。二是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人民法院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往往在送达过程中出现签收不规范现象,有些心中有“数”的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本能地接收了却拒绝签字的情况。三是增加了诉讼成本。当事人一旦拒收诉讼文书,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有法院再送,这样不仅大大延长了办案周期,而且还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同时还延误了权利人权利及时得到保护或及时得以实现,严重地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加大了诉讼成本。
怎样才能使诉讼文书既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效送达,又能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首先应考虑直接送达方式,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业务素养,要善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讲究说话的艺术和方法,并学会恰当地运用工作技巧。其次,如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已确定其住所但拒不开门,或已确定其住所但行踪不定的,均可采取留置送达措施。留置诉讼文书,只要有邻居、村(居)委会干部或小区门卫愿意证明并签名佐证即可;特殊情况下,由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也可。再次,对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住所变更无法查清,或在外地工作居住又无通信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以张贴公告的方式将诉讼文书张贴在当事人的住所,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送达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张贴日期即为送达日期。送达人还可将张贴情况拍摄下来存档,以备日后核查。这种送达方式便于操作,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简单地将诉讼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或者一寄了之所产生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