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执协调配合的几点思考
作者:陆声超 谷翔 发布时间:2008-12-19 浏览次数:1116
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工作衔接不够紧密,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之所以得不到根本解决,除了机制方面外,关键还在于审判人员思想认识方面。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引导、督促审判人员树立大局意识,认真做好审执兼顾工作,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审判人员素质培养,切实提高审判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完善案件审判、执行的流程管理机制。要把审执兼顾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年底考核法官、庭长的重要内容,逐步培养审判人员的审执兼顾意识。
二是提高法律文书质量,要求说理透彻,判决主文内容明确,杜绝使用模糊术语或抽象、模棱两可的文字,有给付内容的,要明确利息的计算依据和起止日期。调解达成协议不能当场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避免出现空调、假调现象,提高调解案件的自动履行率。庭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法律文书的核稿工作,不能简单地一签了事。
三是找准审判和执行工作协调配合的切入点,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审判人员必须要关注执行工作,注意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内在衔接,尽量消除执行不能的隐患。具体地说,在审判、执行立案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诉讼、执行风险,树立当事人的风险意识;对很难执行或不能执行的“行为”,一般不要采取判决形式,采用和解或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或者变通为金钱给付的形式结案;经调解能当庭履行的案件,应督促当事人当庭履行,避免当事人反悔、法院判决后再进入执行程序;审理阶段,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被告的财产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可先予执行,确保判决的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要报执行机构备案,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执行机构处理。
四是完善审判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评查、审查制度,确保案件质量,保证执行依据的正确性。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仍然负有审查职能,对经审查确有错误的案件,要及时呈报主管院长并经审委会讨论提起再审,提高执行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五是建立奖惩机制,提高审判人员兼顾执行工作的积极性。对在立案阶段、审理阶段采取有效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立案庭统一登记,适当予以奖励;对调解结案自动履行的,也应适当奖励。相反,对因保全不及时或保全错误、判决、调解不明或判决错误等造成执行不能或当事人上访的,要追究承办人的相应责任。
六是加强信息化管理流通,实现审执之间的互动配合。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应制作该案综合信息表,详细记载当事人住所或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和调查到的财产状况,对于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易激化的案件,还应专门作相应介绍,避免执行时引发意外事件,信息表应交执行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