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工作方式的改进
作者:毛见 宛华斌 发布时间:2008-12-19 浏览次数:1252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立法的加快, 人民法院现有的执行方式有部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无所适从。客观形势已对执行工作方式提出更高的要求,改进现有的执行方式,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和效率,树立法律尊严。
一、实行排期执行制
过去的执行方式的一种弊端,就是执行权力在执行程序和期限上缺乏制约,办理执行案件可快、可慢、也可拖,个人权力过大,,执行管理失控,容易导致执行不公。因此,执行也必须实行排期办案,并纳入全院的案件排期审理的管理系统。对准备执行强制执行、报结执行、延期执行, 都应由法院统一制定排期制度,由执行庭按要求具体落实执行排期, 由立案庭负责执行排期的登记、汇总,并实施执行案件与审判案件流程相配套的全方位动态监控。
二、实行合议执行制
过去的执行方式的另一种弊端,就是执行人员各自为战,这种过于分散的“粗放型”方式也容易导致执行权力缺乏制约,执行效率差异悬殊,执行作风和执行不公等问题的滋生,执行管理也难以落实。因此,应实行合议执行制。由能胜任执行工作的资深执行员担任执行长。实行合议执行制,意为合议办案,协作办案。合议办案是指凡执行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均需经过合议庭评议表决才能决定。改变过去执行人员个人可随意理解、擅自变动裁判主文,而缺乏制约的现象。协作办案是指凡外出执行办案,除属于事务性的具体工作外,一般应由执行长带队,3个以上协同操作。合议庭协作办案,使执行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比单兵作战将有明显优势。
三、实行公开督促执行制
对拒不履行债务者,制作限制高消费公告或通知书,凡查明违反者,以故意妨害执行予以严厉处置。其作用有:一方面防止这类经济主体隐瞒真相, 继续在外欺骗他人,危害市场交易的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市场信用危机和金融风险, 为经济建设服务。另一方面,使其中有偿债能力而逃避履行债务者,迫于信誉压力,而及早履行债务。
改进执行工作方式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凡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决不能以改进执行方式为由,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盲目地加大执行力度,甚至不顾全大局,滥用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改进执行方式必须循序渐进,不能急于求成。改进执行方式应当结合当前经济建设形势的实际和针对当前的执法环境。可以改进执行方式中的一个或几个方面, 也可以是一个方面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决不能不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盲目进行所谓改进, 使改进执行方式流于形式, 最终也只好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