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面挑战 经受考验 ? 金融危机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考验
作者:符向军 发布时间:2008-12-22 浏览次数:1186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风暴对我国的影响相对较小,但实体经济的波动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仍逐步显现,许多企业生产、用工成本增加,利润削减,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停滞,造成企业减产、停产、破产、裁员、减薪、欠薪等不良现象,使得破产清算、融资借贷、劳动争议、合同违约、房产开发、进出口代理等各类纠纷纷纷涌现,不少还是连锁性、群体性纠纷,这些纠纷最终都将诉诸司法。一旦把握和处置不当,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当前形势下,人民法院应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增强大局观念,继续加大司法保障力度,充分运用法律的调节、保护、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以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情况和新变化,依法审慎受理和处理好各类纠纷,依法规范、调整好社会经济秩序,妥善处置金融风暴带来的不稳定因素,维护公共利益,着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保障企业生存和健康良性发展,帮助企业度过全球金融风暴的“严冬”。
一是要大力提高对此类案件的敏感度和重视度,对因企业破产歇业、减产裁员、减薪欠薪等引发的职工安置保障、劳动争议、讨要工资报酬等涉民生利益案件,以及与申请执行人自身生产、生活、经营保障密切相关的案件,应及时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同时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积极运行司法救助机制,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诉讼经验和能力欠缺的弱势当事人打得起并打得赢“官司”,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要积极依托社会保障制度,妥善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困难以及破产企业、被执行企业职工安置保障等后续问题,消除不稳定因素,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针对金融危机影响,最高法院可择机出台一些司法政策,发挥引导和调适作用,减弱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不利影响,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地法院在涉金融危机案件审理执行中,要善于调整司法策略,勇于开拓思路、转变思想,改变固有的审理执行思维模式,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要因案制宜、因势利导,注重企业单位和自然人的承受能力,做到“变思路”、“留出路”、“给活路”,积极而慎重地采取查封、冻结、罚款、拘留等财产和人身强制措施,区分不讲诚信、恶意赖账的“老赖”和受困金融风暴而暂时无力支付的债务人,讲究人性化、和谐化执行模式,变“竭泽而渔”、“穷追猛打”为和风细雨式的“休养生息”、“放水养鱼”,坚决避免执结一起案件,垮掉一家企业;同一企业有众多涉案债务纠纷的,注重集中审理、均衡执行,不因个案审理执行的尺度不一、强制化措施不当而破坏其余多案审理执行的整体效果。要积极引导涉诉双方共渡金融难关,妥善保护债权、债务双方的合法权益,力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针对此类案件,法院应在开通诉讼“绿色通道”基础上,立足稳定大局,统筹兼顾,建立民事案件速裁与多元化纠纷解决相结合的机制,依托社会综治力量,借助大调解格局,强化调解功能,通过诉前调解、诉中调解、诉后回访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社会调解相结合,快车道、全程化、多渠道调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影响面大、容易引发群体性纠纷的申请破产、请求企业解散案件,要慎重把握准入标准,既要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破坏债权人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恶意或随意申请债务人破产解散;对暂时资金周转不灵、尚有后续发展潜力和偿债能力的涉案企业应尽力做好调解结案工作,维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对企业主“隐身”躲债引发的劳务、债务案件,要注重职工权益保护,稳妥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立足调解,避免扩大激化矛盾,导致群体性和恶性事件发生。
总之,全球金融风暴既是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严峻挑战,也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极大考验,人民法院要立足大局谋发展,化压力为动力,变挑战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机遇,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统筹兼顾,努力争取以最大限度追求新形势下法律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不因履职不到位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不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群体性纠纷和重特大事件;确保不因对重大侵权、违法、犯罪惩治不力而使企业、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从而以更加积极有效的司法措施力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在金融风暴的挑战面前,人民法院一定能经受住考验,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