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开发区法院分析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作者:曹维维 发布时间:2008-12-22 浏览次数:1019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稳定的劳资关系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财富,对劳动者来说是保障。南通开发区法院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协调劳资双方的关系。今年以来,该院共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47件(包括两个系列诉讼案件),比去年同期增长252.86%,结案250件。在审理中,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数量急剧增加
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仅收取十元的诉讼费,如果是简易程序处理或是调解结案的,还可以减半收取。对当事人来说,到法院维权的诉讼成本很低。二是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签订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替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增加了用人单位的支出。三是受全球范围内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的经营疲软,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因经济补偿金问题产生分歧诉讼到法院。
二、类型多样化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断涌现。比如劳动者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将其掌握的用人单位与客户的商业信息泄漏给另一用人单位,给与其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起诉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因劳动者所处的岗位有专门的技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让劳动者接受有关的技能培训。劳动者离开单位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培训费用。在退休后,要求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费用。
三、调撤率高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标的不大,经过仲裁程序后,案件的事实一般都能得到基本固定。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或给付标准存在异议,起诉到法院。进入诉讼程序后,法院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找出双方分歧的症结所在,然后对症下药,指明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在所结案件中,以调解和撤诉结案的占87.2%。
四、判决后上诉率高
今年判决的31件劳动争议案件中,有24件上诉,占判决案件的77.42%。在法官理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向他们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后,仍然有执意诉讼的当事人,认为判决没有达到自己的目的就提出上诉。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费用很低,在现实中不排除部分当事人利用上诉拖延时间的情况存在,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针对以上的特点,该院采取四项措施,优化劳资关系,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劳资纠纷。
一是联合当地工会,向劳动者宣传法律。让劳动者知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期间,哪些是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权利等等。二是送法到企业,让劳资关系走上法制化轨道。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制度,通过实例说明不规范企业将付出比其暗箱操作更高的代价。三是邀请基层工会代表参与调解。工会比较接进矛盾发生的环境,比法官更为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通过他们的参与拉近与劳资双方的距离,便于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网络等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也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分清责任,讲明道理,让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