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就是公正地审理民事案件。因此,法律要求庭审做全面而及时的准备,以使庭审顺利进行。案件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涉及文书送达、案情了解、证据交换和庭前调解几个方面。

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案件,首先是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除了送达事项外,对于诉讼中将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且认为需要鉴定、审计的,法院通常交由法定鉴定部门或指定的有关部门鉴定,并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为了掌握案情,负责审理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均应事先充分审核双方提供的诉讼材料,以便对案件有个大致的了解并对证据进行初步审查。其主要的目的在于确定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调查和辩论的主要问题。为了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庭审前必须遵循一项重要原则是:合议庭成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通常采取庭前交换制度。根据此制度,合议庭在开庭前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交换、核对证据,甚至核算帐目。在此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均已认可或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对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实行庭前证据交换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证据的公开可以保证诉讼双方机会平等,防止一方当事人事先不交证据而当庭突然袭击,提出新的证据,这种伏击式诉讼使对方毫无准备,法官当庭审核亦无把握,往往再第二次开庭,增加了诉讼成本。通过庭前交换证据,则有利于法官理清争端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