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过失属于责任构成要件的基本属性。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般地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笔者认为,故意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确定的故意。在行为意图实现犯罪结果,或者,行为人确实认识到或预见到犯罪结果时,这就是确定的故意。比如诬告陷害罪成立必须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为目的以及所告发的事实的虚假性存在认识,这就是确定的故意。

2、概括的故意。行为人向游人如织的步行街投掷炸弹,虽然不知道具体究竟是谁,但对有人会死亡这一点存在认识,这种情况便属于所谓概括的故意。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被炸身亡者构成既遂,对于遭受死亡危险者构成杀人未遂。

3、择一的故意。例如,A明知会击中BC中的某一人,仍开枪射击,结果子弹击中B,致B死亡,则对B构成杀人既遂,对C构成杀人未遂。如果构成两人死亡,则构成2个杀人的既遂。

4、附条件的故意。例如,行为处于如果要求遭到拒绝便枪杀对方这一企图,准备了手枪,但在对方的态度尚没有明朗之前,因手枪走火致对方死亡,在此情况下,由于并无实行的着手,因而构成杀人预备罪与过失致死罪的竞合。

5、未必的故意。故意是指对犯罪事实尤其是结果的认识,过失则是结果的认识可能性。某些情况下,很难区分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例如,驾车人想到有可能撞到行人,仍原速行使,结果造成某行人负伤,种情况是故意还是过失难定,如果驾车人意欲撞到行人,则存在伤害的确定的故意,虽然未达到如此程度,则仍可认定存在故意的,则称为未必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