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蚂蚁”之争江苏最终胜诉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作者:转载《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时间:2009-01-08 浏览次数:3026
2008年11月,江苏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作为一审的败诉方,无锡红蚂蚁上诉称,公司的“红蚂蚁”企业字号与涉案“?t????”注册商标不构成近似,并且公司在施工现场大楼内外放置“红蚂蚁装饰”标识的行为也不构成突出使用,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无锡红蚂蚁认为,江苏红蚂蚁的“?t????”商标及字号在江苏省内或无锡市不具有较高知名度,上诉人依法有权在相关区域范围内使用“红蚂蚁”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无锡红蚂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江苏红蚂蚁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无锡红蚂蚁曾提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标用字应当规范化,不得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的规定,涉案“?t????”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关系到本案诉讼能否成立,因此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受理商标争议的前提下,提出申请对该案延期审理。
江苏红蚂蚁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是,无锡红蚂蚁在其施工现场大楼内外放置“红蚂蚁装饰”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无锡红蚂蚁的行为侵犯了涉案“?t????”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红蚂蚁涉案注册商标为繁体中文“?t????”、英文“RED ANT”及蚂蚁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但根据我国消费者一般的认读和呼叫习惯,其中的中文“?t????”应为该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同时,商标中的“?t????”字样与无锡红蚂蚁的企业字号“红蚂蚁”相比较,两者属于同种文字,且读音和含义均相同,只是表现形式即字体不同,构成近似。而无锡红蚂蚁在施工现场大楼内外为表明施工主体放置“红蚂蚁装饰”标识,非完整地标明公司企业名称“无锡红蚂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构成对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况且,在江苏红蚂蚁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无锡红蚂蚁的行为,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本案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无锡红蚂蚁将“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江苏高院经审理认为,据相关证据显示,江苏红蚂蚁早在1999年即注册成立,并于2003年经核准注册了“?t????”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经过多年经营,2002年至2007年间,江苏红蚂蚁多次获得国家及省级住宅装饰装潢行业协会的荣誉,“红蚂蚁”企业字号及、“?t????”注册商标亦因此在江苏省内住宅装饰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无锡红蚂蚁作为位于相邻城市且在2006年申请注册的同行业竞争者,其应当知道江苏红蚂蚁和“?t????”注册商标的存在及知名度,在此情况下,无锡红蚂蚁仍将公司字号注册为“红蚂蚁”,且不能对选择“红蚂蚁”作为企业字号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应当认定无锡红蚂蚁的行为具有明显攀附原告“红蚂蚁”企业字号及“?t????”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客观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上诉人无锡红蚂蚁提出的延期审理的请求,法院认为,无锡红蚂蚁虽对“?t????”注册商标的合法性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商评委已受理该异议的相关证据。在涉案“?t????”注册商标未经商评委依法撤销前,该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应予以确认,因此该案不应延期审理。
最终,江苏高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报实习记者 谢环东)
(2008-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