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小红与前夫周某的离婚纠纷被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边小红以需要增加经济帮助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增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增加5000元经济帮助。边小红仍不服,向宿迁中院提出再审申请。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再审申请人因患有肾病综合症等疾病尚未治愈,法院两次均已判决被申请人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帮助,判决并无错误。边小红提起再审,很可能与法院的判决关联不大。经与边小红倾心交谈,原来边小红对前夫的“无情无义”有一种报复心理。承办法官经多次做工作,终于使边小红放下了思想包袱。又通过做周某的思想工作,20081218,周某最终同意在原有基础上对边小红再增加经济帮助5000元。双方好合好散,边小红撤回了再审申请。

“案件到了申诉和申请再审阶段,一般都是案情较为复杂,矛盾极端尖锐,当事人的息访息诉工作非常难做,仅靠法理教育很难说服当事人。我们必须从复杂的案情和尖锐的矛盾关系中找准一个支点,为案件的最终和解撤诉赢得主动。”1226,宿迁中院审监庭庭长黄国益如是说。近年来,该院进一步规范审判监督程序,强化了申诉和申请再审类案件的息访息诉和纠错职能,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04年以来,该院共有102件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息访息诉。2008年,该院共办理此类案件152件,其中27件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彻底息访息诉率达17.76%,息访息诉率呈逐年升高趋势。

唤回曾经的友情

“感谢法官们的努力,我们之间不但达成了和解协议,恢复了友谊,还避免了两起官司的诉累!”20081116,宿迁市宿豫区再审申请人吉某和被申请人尤某紧紧握住承办法官的手,连声道谢。

吉某和尤某原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078月,尤某将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以26000元的价格卖给吉某。吉某过后才发现该车存在欠缴养路费、交通违章未处理、未办理保险手续等问题,遂找到尤某,尤某却不愿再承担责任,双方“撕破了脸皮”。吉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车辆,一审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尤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买卖协议有效,改判驳回吉某的诉讼请求。吉某不服,向宿迁中院申请再审,同时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尤某办理并给付该车的相关手续。

多年的朋友因为买卖一辆旧车,就反目成仇?宿迁中院审监庭法官刚接到卷宗,即决定尽最大努力调解此案。承办法官分别向吉某和尤某指出了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是非责任,阐明了两案之间的联系及可能产生的诉讼后果,打消了双方过高的诉讼预期。同时费了很多周折邀请到双方共同的朋友林某、蔡某参与做调解工作,在昔日的老朋友面前,吉某和尤某都认识到了自身做法的狭隘性,终于握手言和。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尤某返还吉某购车款16000元,吉某将车辆返还给尤某并向中院撤回了再审申请,同时向一审法院撤回了因该买卖引起的另一纠纷的起诉,两起纷争均得到了圆满化解。

挖出“背后的诉求”

1992年下半年,泗洪县小街村村民许乃生老汉将责任田转包给赵某开发螃蟹塘,讲定经营期三年,塘口承包费由赵某承担。但三年后小街村在未告知许乃生的情况下,与赵某重新签订了合同(后村委会免去了许乃生的公差勤务人头费用)。2000年初,赵某又将塘口有偿转让给村民朱某,小街村又与朱某签订了承包合同。许乃生遂要求赵某给予自己一定的经济补偿,双方未谈拢。许乃生就塘口的承包经营权问题不断上访,并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中,一、二审均认为许乃生已丧失了塘口的承包经营权,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085月,许乃生向宿迁中院申请再审。再审认为,原审认定申请人丧失土地经营权是错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申请人有优先获得改造后的蟹塘经营权的权力,也有收回该使用权的权力。如按正常程序,该案应发回重审,增加小街村委会、朱某为该案主体。

承办法官方玉姬等人专程走访了许乃生老汉,发现许老汉的生活相当贫困,且年老体衰,已没有能力经营蟹塘,经进一步了解,发现许老汉反复上访、诉讼的目的是想解决基本生活问题。遂调整办案思路,找到乡村两级负责人反复协调,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许乃生同意放弃塘口的承包经营权,该塘口由村委会收回重新发包;许乃生的生活问题由地方政府解决,由乡、村每月给予其200多元的最低生活保障。许老汉对这个结果很满意,再没有上访告状。

营造“难舍的亲情”

现在天津某台资企业工作的刘春景与前夫李某因婚生子李贺的探视权纠纷,从1998年开始打官司,十多年来,案件先后经过一审、二审和宿迁中院申诉复查,后又在淮安市两级法院诉讼,均未满足刘春景关于在寒暑假和节假日期间将孩子带到身边生活的要求。今年年初以来,刘春景又多次向中央、省市有关党政机关信访,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申诉请求。并表示如不给答复,将进京上访。

“申诉人以往在履行探视权时,以为有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理直气壮’,因此多次与前夫的父母发生争执,甚至惊动“110”,给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带来负面影响。”承办该案的法官杨晓玲、祖广东说,“孩子当时非常讨厌她,如果按照刘春景的要求变更探视方式,必然在小孩思想上产生对立情绪,引起不良反应,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即使法院判决满足了她的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人身关系的判决亦依法不能强制执行。因此,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很难满足申诉人的要求。”

因申诉人对法院有很大的误解,承办法官既同情申诉人的遭遇,又担心她产生偏激举动。在此情况下,他们一面利用面谈、电话交流的方式稳定其思想,一面专程到扬州做李某和孩子的工作,并把他们的谈话制作成录音和录象。当刘春景看到孩子在录象中和自己说话时,激动得热泪盈眶,不住地说“(儿子)长高了”、“长高了”,终于体会到了法官的良苦用心,同意仍按原先的方式探视孩子。并表示在履行探视权问题上将改变自己的一些不当做法,彻底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