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宜:提升法官素质 构建公平与正义的职业平台
作者:李春宜 发布时间:2009-01-19 浏览次数:1811
胡锦涛总书记去年底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政法战线的全体同志,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捍卫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重大在哪?使命光荣,光荣在什么地方?我认为其要义就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审判优势,更好地担负起保护、服务、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任,把司法公正作为我们每一名审判工作者的首要价值追求,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公平的官司。
一、用“三个至上”理念,实现审判实践中的公平与正义
“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作为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审判机关,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作为一名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是否坚持公平正义,它直接关系到宪法和法律是否能得以正确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关系到“三个至上”能否在审判机关真正得以贯彻的政治任务。故而只有把“三个至上”和审判机关的公平与正义统一起来,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刻把握公平正义的内涵,在司法实践中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正义,司法为民,才能使“三个至上”的理念在审判工作中真正得以实现。
二、培养人格的力量,彰显公平正义的魅力
公平正义强调法官的不偏不倚、公而无私的品质及其在履行职务中所产生的公正的结论。正义包含着一切美好的事物和信念。就法官职业而言,正义不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公正公平,还包含着法官个人修养状态,正义通过法官人格魅力在职业中得到充分展示。
作为人民法官,人格上的一种重要标准就是正义感,主持正义,不仅是社会对人民法官的整体要求,而且是人民法官是否具备作为法官内在素质的重要标志,也应是人民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应磨练、应陶冶追求的情操。
做一个人民法官,要加强自身修养,面对着权势、利诱、情感、贫困不改初衷;要保持做人的气节,视权力、金钱、利益淡如水,才能在金钱、美色、利益面前手不伸、眼不红、嘴不馋、心不偏,才能公正司法。
人民法官要站在公正的立场,运用法律(公正的道理)、通过法律程序(公正的程序)、采用实事求是思想方法(公正的方法),审理案件调解纠纷,公断是非曲直。在审判工作,用人格的力量维护正义,维护真善美,彰显公平正义的魅力。
三、履行法官职责,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人民群众对法院最大的期盼就是公正司法。要防止发生不公正的裁判就要做到:
1、平等对待各类诉讼主体。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要求在司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不分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
2、坚持合法兼合理原则。司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司法者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这是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对法官履行职责中的根本要求。
3、注重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4、追求及时高效。及时高效是人民法院打击违法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能力与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案件处理的越及时迅速,违法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越紧密,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正义的价值就越能得到彰显。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关键要解决公正司法的问题。其重中之重是提升法官队伍素质问题。各级法院面对新的形势,必须紧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紧紧抓住队伍建设这个根本,坚持党的领导与公正司法的统一,确保以审判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