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省法院出台一揽子保民生文件。118,记者走访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和参与文件起草的法官,听其细释三个指导性文件惠及百姓的具体条款。

  包工头追偿工程款,转包人难逃干系

 

  [纠纷现状]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刁海峰告诉记者,全省法院2008年受理的一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是3838件,比2007年上升1134件。起诉到民一庭的建筑工程款一、二审案件,标的大的几个亿,小的也有几百万。这类纠纷直接影响到实际承包人即通常所称“包工头”是否能如约拿到工程款,民工能否拿到应得工资。目前导致纠纷频发的原因中,“由于发包人层层发包,有些转包人不具备合法资质”的占相当比例。

 

  [司法新规] 由省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包工头要求发包人给付工程款时,发包人如抗辩,应当举证。

 

  [解读] 刁海峰解释说,该司法新规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包工头和民工的合法利益。

 

  医患纠纷先行调解,有法律效力

 

  [纠纷现状] 医患纠纷依然逐年上升。2008年,全省法院受理一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988件,比2007年的747件上升了33%。而2005年到2007年,此类案件增幅在10%左右。

 

  [司法新规] 省法院和省卫生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明确,除了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和司法行政机构的人民调解外,医患之间签订的调解协议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医患纠纷应当由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先行协商,经协商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经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也具有法律效力。

 

  [解读] 刁海峰说,明确前两种调解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将医患纠纷“合法调解”关口前移,目的是推进诉调对接,主张以非诉讼的渠道尽早解决纠纷,使患者得到及时的再救治。但同时提醒,由于每一款调解协议都具有了法律效力,患者在签订时,都要慎之又慎。  

 

  房东想卖房,必须书面通知房客

 

  [纠纷现状] 民一庭法官王淳说,近两年来,房屋租赁纠纷有较大幅度增长,其中“房东出售房屋前,未通知到房客”是较突出的矛盾。而法庭上,房东常常振振有辞:“我多次电话通知你,你的手机已停机,我就视作你默认。”

 

  [司法新规] 现在,仅仅电话通知不行了。《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必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承租人本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而且要告知出卖租赁房屋的事实、时间及相关条件。承租人对出租人出售的租赁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解读] 王淳说,该《意见》是近10年来我省关于城镇商用房、住房租赁问题出台的第一个系统性、规范性的专门文件。强调房东应该“书面通知到房客”,规范了租赁双方的程序合法性,也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居者有其屋”。(本报记者 沈峥嵘)

 

2009-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