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行为叫举证。一般来说,举证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为了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有些官司中,举证不仅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而且首先是一种诉讼义务,这种义务称为举证责任。作为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作为义务,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举证的义务,就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那么,在哪些官司中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呢?

一、在所有的刑事官司中,被告人都不负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对被告人进行追究的司法机关或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对自己提出的指控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司法机关或自诉人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罚,其控诉主张就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将作出无罪判决,在自诉案件中,人民法院还有权作出驳回自诉人起诉的裁定。

二、在民事、商事官司中,当事人各方都负有举证责任。商事官司即过去所称的经济官司。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事、商事官司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实现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下列情况当事人不需要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在行政官司中,被告行政机关负有举证责任。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的责任。一般来说,原告没有责任证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但有三种特殊例外情况,原告负有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必须指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同时,人民法院也不是全部依赖于当事人举证,根据案件需要,人民法院也有责任调查取证。所以,当事人举证有困难时,应尽可能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这方面,打民事、商事官司的当事人应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