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买房合同?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9-02-01 浏览次数:1301
如果你想从市场上购买一套住房,你一定不要忘记事先与售房者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立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字数据,千万不能凭口头协议从事。
一般说来,房屋预购合同应包括质量条款、面积条款、价格条款和交房条款。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斟字斟句酌酌句、仔细推敲。
质量条款:除明确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和达到的质量等级外,还应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的处理方法有所约定。因住房能否达到质量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因此,合同中要明确对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达不到质量等级的处理办法,做到越详细越具体越好。
面积条款: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房屋面积以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为准,只有这一面积数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订立合同时,首先应当明确合同中约定的面积是卖方暂测面积还是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对于预售商品房来说,一般都是暂测面积)。如果是暂测面积,则应当明确最终的商品房面积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由于暂测面积与实际测定面积发生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所以,在合同中还要就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有所约定。面积差异不超过合理比例1%-2%时,房价保持不变;若超出此比例,双方就要议定处理办法,如退回或增加部分购房款,或解除合同退回全部购房款等。只有在合同中对面积差异有了详尽的约定后,才能避免上当。
价格条款:一般说来购房者所应交纳的费用主要有两种:一是按购销双方约定的计价标准和房屋面积计算出来的房价款;二是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各种交易税费,如契约、印花税、房屋产权证综合费等。至于房屋或住宅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费,如绿化费、排水费等管理费应打入开发商的建设成本之中,不应由购房者另行交纳。物业管理费,是购房者入住后才向物业管理公司定期交纳的,不应作为收房入住的前提条件之一。对于这方面的基本常识,购房者要多了解,并且要具体落实到价格条款之中,做到越明晰越好,不能有任何疏漏。
交房日期条款: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开放商为逃避自己的责任,常常在交房上大做文章,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只注明竣工日期,没有交付使用日期;二是交房日期极其含糊,如将交房期规定为“水电安装完毕后”、“质量验收合格后”、“配套设施完成后”等等;三是既没有竣工日期,也没有交房日期。对此,购房者应高度警惕。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X年X月X日”,同时,还要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需承担的责任。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购房者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文本一定要是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推荐的示范本,不能用几张材料或空白纸代替。这样做有利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交易纠纷的发生,不易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