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探索出的调解新机制,它充实法院解决纠纷机制,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助于纠纷的平和解决。笔者在从事立案调解中发现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串通,逃避法律责任,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此应予警惕和重视。

一、原因:

1、当事人受利益趋动,利用调解获取不正当利益或逃避法律责任;

2、调解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支撑,特别是当事人自认、没有分歧的事实,一般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恶意调解具有一定隐蔽性,不易发现,对是否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难以认定;

4、对恶意调解,现行法律很难找到合适的处罚条款,无法采取有效制裁措施。

二、建议:

1、尽快制定相关规定,对立案调解制度予以规范。一是将立案调解程序纳入到立法议程,使立案调解有章可循,二是建立独立的立案调解程序,以法律明确立案调解依据、范围、程序,保证立案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充分体现司法调解优势,将强制力贯穿于调解之中。建立调后约束机制,实施权利保障制度。允许当事人或法院主动在调解协议中设定附条件、违约担保内容等制约条款,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调解协议;

3、调解法官尽到对案件事实审慎审查的义务,对双方争议不大或没有争议,直接要求确认调解协议,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现有恶意调解情形,坚决依法处理;

4、增设惩处恶意调解的规定,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对诉讼参与人在调解活动中伪造、隐瞒事实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处罚规定;

5、参照证人出庭作证的保证制度,要求参加诉讼调解的当事人及代理人签订保证书,保证诉讼行为真实、合法,不存在恶意调解情形,否则愿受法律制裁;

6、调解法官进一步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除了具备一定的调解疏导、化解矛盾的能力,还要具备敏锐的洞察力,不能就案办案;不断增强听讼、判断证据的能力,有效识别恶意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