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阳法院反映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增多应引起重视
作者:周金玲 发布时间:2009-02-06 浏览次数:1396
离婚后,夫妻双方本应各自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但是由于离婚时留下的隐患又在法庭上剑弩拔张的并不在少数。一本离婚证或一纸离婚判决有时并不意味着纠纷的结束,统计数据显示离婚后夫妻财产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以射阳法院为例,2005年我院审结该类案件仅1件,2006年审结该类案件6件,2007年审结7件,2008年审结该类案件增至14件,较2007年增长了1倍,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增多应引起重视。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的特点
1、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另一类是经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两类案件总数基本相当,经对2006年以来射阳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进行统计,因未按离婚协议履行产生争议或对离婚协议的案件和诉讼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持平,各占50%。
2、离婚后再次提起财产诉讼的多为女方,占九成以上。女方多因双方协议离婚时漏分财产或诉讼离婚时部分财产未作分割而提起诉讼。这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在家庭的经济占有上仍然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3、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较多,2006年以来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以调解及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4件,占51.85%,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原告一般均取得了较为充分的证据,法官在此基础上开展调解,通常可以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4、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多样化,包括房屋、存款、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股金及红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扶助金、应享有债权、应承担债务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二、离婚后财产纠纷增多的原因
1、离婚时隐匿及转移共同财产现象增多。由于目前个人收入多元化,许多商业交易并不通过银行结算,税收制度也不完善,一方要想准确获知对方的财产数额非常困难。加之一些家庭中由于男女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弱势方在日常生活中无法控制和管理夫妻共同财产,一旦离婚,强势方很容易隐匿甚至转移共同财产。
2、公民的法律观念及维权意识增强。婚姻法为离婚后仍存在财产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宽松便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对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他们在离婚之时,对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有所掌握,离婚以后,一方当事人感到自己分得的财产少于对方,或发现对方当事人有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时,他们或咨询他人,或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或直接提起诉讼,想方设法找到证据寻求财产的重新分割,
3、离婚协议中财产内容含糊不清。许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事项尤其是对财产的处分法律意识不强,约定也相对简单,内容含糊不清,离婚后极易再生纠纷。部分离婚协议中在财产内容一项中仅填“无财产”“无异议”或“自行处理”,而未写明双方都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反悔,即再生纠纷,增加讼累。
5、缺席离婚判决比例增多也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埋下隐患。在离婚案件的缺席审理中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原告为了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纠纷不可避免。
三、相关对策和建议
1、加大对离婚时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离婚案件中一方出于恶意或其他非法目的隐匿、转移共同财产,这是对另一方合法财产权的侵犯,也破坏了法院对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一方,应少分或不分。对在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为严重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的规定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警示教育恶意行为人,维护和保障弱势方的合法权益。
2、加大调解力度,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在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曾经有过共同的婚姻生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存在一定的调解空间,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在财产分配和保护弱势方的合法权益,用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纠纷、平复矛盾。
3、加强与民政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建议婚姻登记管理职能部门对离婚协议的财产约定严格审查、规范操作,对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作相应的指导,充分说明在离婚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的益处,应当告知协议双方最好有书面的财产分配协议,释明财产约定不明、不实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引导离婚双方考虑周全,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合理评估和分配,争取从源头上减少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4、扎实做好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工作。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做好离婚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诉讼能力较低的当事人的释明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进行举证,通过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财产,把工作做实做细,避免漏分财产或者处分第三人财产的情形,同时加强释明工作,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在离婚同时处理好财产分割问题的益处,不能单纯以结案为目的故意简化财产分割问题,从而妥善处理好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