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司法救助刻不容缓?《现代快报》专访省政协委员、省高院副院长周继业
作者:转载《现代快报》 发布时间:2009-02-09 浏览次数:2707
丈夫被人酒后驾车撞死,肇事司机被判刑后却无力赔偿,陷入极度贫困的遗孀不得不走上了漫长的讨债路……在一些案件中,由于经济原因造成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兑现,生活陷入困境,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江苏省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继业近日向两会提交了他的提案,他希望构建一个覆盖全省的司法救助体系,对案件中的特困当事人给予司法救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周继业将需要救助者总结为三类人:“在民事案件中,一些被告因经济原因无法履行赔偿,致使原告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生活陷入困境;在刑事案件中,一些被害人遭受犯罪损害后,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甚至造成本人及受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生活难以为继,一些被害人由于被告人不能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陷于极度贫困;一些涉诉信访案件中,严重生活困难的当事人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法院已经穷尽了司法手段而依法终结。”
“首要的一条就是要完善执行救助专项资金制度,而且要三级法院自上而下都要建立。”周继业说,当前,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落实《关于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通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到位。各级法院根据地方财力和需要救助的情况,统筹安排各项司法救助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本年度预算不低于上一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增加。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由法院负责管理和发放。
“司法救助不是政府埋单。”周继业强调说。司法救助只是一次性的临时生活救急资助,不是赔偿,这一点要向当事人释明,避免其产生依赖心理。另外,司法救助并不意味着没钱还就不用还了。“对施行救助的案件,其判决仍要继续执行,执行所得除补足受害人应得的份额外,余额充入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同时也要制定科学严格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定期审计检查,以保证司法救助资金真正做到专款专用。”
(2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