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立案调解(也称诉前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在立案前或立案后开庭前,由审判人员组织当事人先行协商调解的模式,可以快速处理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矛盾和纠纷。但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律师阻碍“立案调解”现象增多,已经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一、具体现象: 1、立案前不愿意调解。法院引导当事人在立案前做协调、说服工作,力争钝化矛盾,解决纠纷,但不少律师以各种理由不同意,而要求直接立案进入审判程序。2、立案后不同意调解。在立案后审判人员征询是否同意调解时,律师鼓动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 3、以过高要求阻止调解协议达成。律师碍于法官要求和当事人急于处理矛盾的请求,即使在接受调解过程中,也是过高地提出调解条件,或拒不接受对方的调解方案。

二、原因分析: 一是对“立案调解”有抵触。认为律师的才能体现在庭审中,立案调解不能充分显现律师的水平和才华。二是影响律师收入。案件未进入审判程序,律师未能出多少力,当事人势必要求不收或减收律师代理费。即使在开庭后的调解也只能减半收费。 三是当事人对立案调解不理解。认为调解没有法律效力,只是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产生后果: 一是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及时解决;二是影响立案调解功能的充分发挥;三是影响法院的公信力;四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五是使得案件的处理难度加大。

四、对策建议: 一要大力宣传立案调解的程序、内容和便利,让社会各界逐步接受;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立案调解,确保取得实效;三要与律师做好沟通协调,取得律师的理解与支持;四要取得司法行政部门的配合,对那些一味鼓动当事人拒绝调解、漫天要价的律师,及时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共同携手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