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些论坛网友爆出同一“专家”屡屡“变脸”,在不同的电视购物和网络视频购物广告中,以不同姓名、不同“专家”身份现身说法,竭力向消费者推销不同产品。该“专家”及其演绎的广告涉嫌欺诈,招致广大网民的炮轰。

据悉,该“专家”系北京某演艺机构旗下的吴姓专职演员。针对网民的炮轰和记者的质疑,某演艺机构却不以为然,并称其是对外出租演员,上述广告都是根据客户的剧情需要饰演角色,只是在表演,很正常。言下之意,演员拍广告就是演演戏而已,没什么大惊小怪的!

我国《广告法》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虚假,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 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广告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见,不真实的欺骗性广告和引人误解的误导性广告都属于虚假广告范畴。

广告真实,是我国《广告法》的核心,包括广告的内容、手段真实两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因此,以演员假冒“专家”,假借权威机构、权威部门作广告,不管广告所推销的产品本身是否真实,都违反“广告真实”的法律规定,都构成虚假广告。同时,以虚构的、不存在的、莫须有的“权威”、“专家”等名义在广告中现身说法,除了涉嫌欺诈,必然会误导广大消费者,让消费者尤其是经验欠缺、意志不坚定的普通消费者在对“专家”们的迷信心理的推导、诱导、误导下,上当受骗,错误决策,作出不理智的消费选择,从而购买虚假广告产品,很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人身、财产伤害和损失,成为受害者。显而易见,上述屡屡“变脸”的“专家”广告,都是虚假广告。

虽然《广告法》规定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虚假,但形形色色的虚假广告尤其各种虚假代言广告(如上述“专家”广告)在我国长期以来屡禁不绝,除了以《广告法》为核心的我国现行广告法律体系对虚假广告的法律概念和判断标准没有明确界定,缺乏可操作性以外,关键在于我国广告法律对自然人广告推荐者,尤其是与日俱增的专家、名人、明星等推荐者没有规定法律责任,即专家、名人、明星等个人推荐者不属于广告法的责任主体。《广告法》规定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为责任主体,明确将自然人广告推荐者排除在外,这就使得要追究专家、名人、明星等个人推荐者的广告法律责任于法无据,这也正是虚假名人、明星代言广告愈演愈烈的法律根源。利益驱动下,一些名人专家把拍广告当成演广告,广告如戏、戏如广告,忽悠消费者,却至今未闻追究名人、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消费者维权难上加难。

法律规定的空白,使得他律缺乏,除了广告活动主体的自律,仅靠公众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是远远不足以规范广告市场、防范虚假广告的。自然人代言广告责任至今是一个法律真空地带,我们在呼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广告推荐者等广告活动主体加强自律,莫作金钱奴隶的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尤其补强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与欧美国家广告法明确界定虚假广告法律概念、判断标准并明确规定虚假名人代言法律责任相比,我国1994年颁布的《广告法》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说立法当初以个人身份参与虚假广告的现象还不够普遍,未能在立法时加以考虑。那么,在专家、名人虚假广告泛滥成灾的今天,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已成必要。我国应借鉴一些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先进做法,尽快修改和完善法律,增加直接约束个人虚假代言的条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据悉,新的《广告法》已经正式被列入我国新一轮五年立法规划,并争取在明年完成全部的修改工作。期待新广告法中增加规定自然人广告推荐者尤其专家、名人、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希望以新广告法的修订和完善,来有效规范我国当前混乱的广告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