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注重“三项互动”实现挽救教育
作者:胡志清 发布时间:2009-02-10 浏览次数:1201
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根本方针,牢牢把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始终不移地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工作始终,在依法及时准确惩处犯罪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根据未成年犯独特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当注重“三项互动”,从而在促进未成年犯与被害人和解、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预防未成年犯再犯等诸多方面取得良好效果,较好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项互动”是指: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要确保法定代理人和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促使“未成年犯与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犯与被害人”、“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良性互动,从而充分发挥庭审在“教育感化”未成年犯、抚慰被害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而真正实现通过审判“挽救”未成年犯和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目的。
首先,通过“未成年犯与法定代理人”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实现对未成年犯的亲情感化,促使未成年犯“良心发现”。具体做法是:1、审判长可以引导未成年犯对着法定代理人,当庭喊一声“爸爸”、“妈妈”,并向父母深鞠一躬,以示真心愧疚;2、审判长可以引导法定代理人当庭对着未成年犯讲述在他被抓获以后,亲人朋友对他的牵挂和担忧,并当庭对未成年犯进行鼓励、鞭策,促其悔悟、自新。
其次,通过“未成年犯与被害人”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实现对未成年犯的事理教育,促使双方实现和解。具体做法是:1、审判长可以引导未成年犯对着被害人当庭道歉,向被害人深鞠一躬,同时,向被害人讲述自己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以及案发后的心路历程,充分发挥刑罚抚慰被害人的功能;2、审判长可以引导被害人当庭对未成年犯讲述犯罪给自己身体、物质和精神上的带来的损害和痛苦;3、审判长可以引导被害人与未成年犯共同分析犯罪原因和危害后果,形成“弘扬正气,反对歪风”的共识,促使被害人对未成年犯实现谅解。
再次,通过“法定代理人与被害人”间的良性互动,充分实现对未成年犯的情理教育,促使未成年犯更加直观、形象地感受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个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多重危害。具体做法是:1、审判长可以引导法定代理人对着被害人当庭表达歉意,向被害人深鞠一躬,作为自己对孩子没能尽到监护责任的反省;2、审判长可以引导被害人对着法定代理人当庭提出自己因未成年犯的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或补偿,从而,使未成年犯直观地感受到其犯罪不仅使自己身陷囹圄、失去自由,也给家庭亲人带来许多痛苦和烦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