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虎丘区法院就执行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等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查鸣 发布时间:2009-02-11 浏览次数:1177
苏州虎丘区法院反映,被执行人为运输公司、建筑公司等案件,被执行人的资产往往难以查找,给案件执行带来困难。根据近年来的经验总结,虎丘区法院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有效地破解该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
一、被执行人为运输公司
虽然根据车辆管理所的记录,运输公司名下拥有很多车辆,但全部分散在外,而且大部分属于挂靠性质。而相当部分的运输公司除了简单的办公场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此虎丘区法院建议:运输公司从事运输业务都要开具发票,执行法官可以另辟蹊径,从被执行人在地方税务机关的开票情况入手,查得其业务往来单位后,通过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直接执行应收取的运输费用。被执行人为维持自己的正常经营,一般会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义务,从而使案件迅速执结。
二、被执行人为建筑企业
很多建筑企业在全国各地开展业务,查找其资产和银行帐户有较大难度。目前很多城市对外来建筑企业管理相当严格,规定必须通过建委的许可审批才能进驻。因此虎丘区法院建议:可以通过登陆各省建设厅的网站,查明被执行建筑企业的在建工程、完工工程、开户银行、办公场所,继而强制执行其银行存款或到期债权,使执行效果大大提高。
三、被执行人使用秘密帐户
一些企业善于使用秘密帐户,造成表面虽然运作正常,可是银行帐户常年没有存款,给法院执行带来很大困难。如何查找其秘密帐户很有技巧,因此虎丘区法院建议:紧紧抓住被执行人的账面往来,只要有大金额的往来就要查清其来源。有时被执行人新开设一个账户,只用了二次,实际上就是放一笔贷款,执行法官应查该笔贷款的去向,就能查到被执行人的秘密账户。只要是高频率使用的账户,即使查询时无银行存款也应进行冻结,从而敦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