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凸现新特点当引起重视
作者:邱黎黎 张留兵 发布时间:2009-02-11 浏览次数:1306
在《诉讼收费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相继实施,国家经济宏观环境的变化,以及金融危机的影响,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仅收案数大幅度提升,而且上诉率也明显提高,对此当引起足够重视。
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新特点:
1、2009初受理的案件数明显增加。据区仲裁委反馈2009年1月份即受理仲裁案件130余件,同比上升30%,法院受理案件也有所上升,上升幅度超过200%。
2、纠纷以工资、社会保险为主,且呈现群体性多发态势。涉诉类型主要集中在因拖欠工资、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办理社会保险等引起的纠纷,且涉及到的企业愈来愈多。
3、案件判决率高,上诉率高。2007年判决率56%,上诉率36.2%;2008年判决率41%,上诉率28.1%。两年的判决率和上诉率均高于平均水平。
造成以上三种特点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金融危机的影响。受金融危机波及,法院辖区内一些企业所受影响也逐步显现出来,特别是一些台资、韩资企业甚至出现投资人出逃现象,引发了群体性劳资纠纷。
二是用人单位未严格依法用工。一些用人单位没有按劳动基准法规定,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未作相应的调整。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2008年几部新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经济补偿等规定都更加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些法律的实施与宣传,促使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与自我保护意识空前强烈。
四是诉讼成本的减低导致单位故意诉讼和劳动者维权过度的现象屡屡出现。审理中发现,某些企业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仍向法院起诉,且一般都不同意调解,穷尽法律手段,为的是达到其迟延履行义务之目的。而劳动者则错误理解新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倾向保护,导致对诉讼期望值很高,一旦不满意,就起诉、上诉甚至上访。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之一。首先法院继续加大与仲裁委裁决尺度的统一。双方要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最大限度地对法律适用问题裁审统一化,争取杜绝因裁审不统一而导致诉讼。其次,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诉讼调解工作联动。强化诉前疏导工作,工会、劳动、信访主动预警,法院提前介入,多层次地开展调解工作,力争将部分劳动争议纠纷在诉前化解。再次要做好普法教育,搞好个案引导。加大对用人单位及员工的法制宣传,最大限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劳动者正确理解法律、理性地提出自己的诉辩主张,避免因诉讼期望较高而达不到,造成矛盾激化。最后,要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判决说理程度。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将法学理论强、业务能力优的法官充实劳动争议纠纷的审判力量。同时充分发挥法院判决的意义和导向作用,在制作判决书时应当说理认定透彻到位,援引法律法规明确,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了解判决结果的合理合法性,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