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积极应对金融危机 江苏高院成立专门工作机构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2-17 浏览次数:2548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针对国际金融风暴影响下民间借贷迅速增加,买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攀升,破产案件数量增多且审理难度增大,工资、劳保等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的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前期推出九项依法服务和保障扩大内需政策措施的基础上,于近日正式成立由院长公丕祥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的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
江苏高院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司法应对总的原则是做到“四个最大限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职工利益,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根据上述原则,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经营异常行为引发的多起诉讼分属不同辖区法院管辖的,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法院应及时报告江苏高院,由江苏高院依法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要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应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如果被诉企业提起诉讼的,有关法院要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该院提出的九项措施是: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投资权益,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人民法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生态建设;保障房地产开发、交易秩序;规范外贸出口交易秩序,保持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自主创新;规范行政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编 后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已逐渐影响到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大量投资、金融、贸易、劳资、破产纠纷已经或将要诉诸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王胜俊院长要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这一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山东、安徽、江苏等高院按照要求,对金融危机的司法应对进行了前瞻性研究,联系本地实际出台了具体的应对金融危机的举措,值得赞许。
金融危机是对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极大考验。人民法院要化压力为动力,增强主观能动性,从有利于维护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发,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力争在司法层面把金融危机的影响降至最低,真正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2009-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