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以使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笔者对近两年来的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

当前财产保全工作中存在以下难点:

一是当事人财产保全意识强烈,财产保全案件明显增多,法院保全工作任务明显加大。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当前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明显增多。通州法院2008年收案数比2007年增长了23.91%,而2007年的增幅仅为1.19%2008年诉讼标的额增长了214.7%,而2007年的增幅为9.27%。随着案件的增长,财产保全案件也明显增多。尤其在春节前一段时期,债权人在索债不能的情况下,抓住春节前的有利时机,申请法院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二是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及担保数额的标准,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审判实践中,申请人一般难以提供等额的金钱担保,往往提供房产、车辆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而财产担保的,担保物的价值往往难以确定,只能由法院自由裁量。而以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其担保能力极易发生变化。如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担保的,虽然担保时其账面反映有盈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有可能会发生亏损,导致其失去担保能力。

三是金融机构与法院之间协作机制不畅,当事人难以提供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情况。企业、个人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多头开户寻找资金“防空洞”的现象比较常见。而根据最高院和人民银行2009211的联合规定,在清理执行积案期间,各省人民银行分行可提供查询。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春节前地市级人民银行即中断为法院提供企业、个人账户查询,给法院查找企业、个人账户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而对个人的存款情况,人民银行则不能提供查询,法院在执行时对个人存款情况只有采取地毯式的查询,到各商业银行逐个查询才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

四是司法环境恶化,导致外出保全风险增大。当前,个别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司法执法环境恶化,媒体上也时有报道法院外出保全、执行时遭被申请人围攻和殴打,法院外出保全的风险增大。

笔者针对当前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要增强保全工作力量。当前,法院的保全工作有的地方由执行局负责,有的地方由业务庭自己负责。由于保全工作的时效性较强,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面对保全工作大量增加的态势,法院要加强保全工作力量,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确保保全工作有序运转。

二是严格审查担保方式。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一般应限定为现金担保,确因困难无法提供现金担保,而经法院初步审查债权债务关系较明确的,可采取财产担保结合现金担保的方式,应严格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三是要畅通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协作机制。人民银行最好能全面提供企业、个人账户和存款的查询,以便于法院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

四是要建立委托保全工作机制。《民事诉讼法》对委托执行工作有规定,但对委托保全工作却没有规定。笔者建议,对外地的财产保全案件,本地法院可先立案后再委托外地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一方面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使法院减少了外出保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