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高亚雷 发布时间:2020-11-16 浏览次数:5834
金某受雇于周某从事某工程的外墙涂料粉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金某不慎从高处跌落地面受伤,花去医疗费数万元。金某要求周某及其配偶秦某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本案中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侵权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金某受雇于周某从事涂料粉刷工作而受伤,其行为是周某个人行为,是周某因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理应由周某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的配偶秦某既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和秦某是夫妻,周某从事油漆粉刷工作,其收入用于夫妻家庭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周某应负的赔偿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条揭示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要素和核心判断标准为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姻关系既是利益共同体,又是责任共同体,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夫妻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任何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样对于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享有该债务所获得利益的同时,也应当共同承担,从而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了收入利益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或赡养具有法定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或双方教育、培训或者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等等。本案中,被告周某从事油漆工作,根据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及日常生活经验,其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理应用于家庭生活,其配偶秦某应分享了周某在工作中的收益。庭审中,秦某对周某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没有提出相反意见。同时,作为配偶的秦某既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金某与被告周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周某的个人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并且原告知道该约定的情形。因此被告周某在工作中因雇员受到伤害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再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和责任自负原则,但其第五条同时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婚姻法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性,既然婚姻法中已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案的侵权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