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升降车位存隐患 物业未尽义务需担责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孙成艺 许文燕 发布时间:2019-12-26 浏览次数:789
随着城市空间利用需求的提高,很多小区纷纷安装了升降车位。但因无专人指挥操作,而发生事故,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常熟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9年8月,原告庄某诉至法院,称其将车子停放在某小区的升降车位,打开车门准备下车时,因相邻车位有人同时在操作,该向上升的车位卡住了原告的车门,致使车门变形。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赔偿维修费9600元。
被告杨某辩称,其从电梯出来到车辆停放处有50多步的距离,并未发现有车辆进出,原告停好车之后并未迅速离开现场。且物业公司无专业人员操作升降车位,都是业主自行取车的,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按车位每月收取46元的保洁照明费、年检费,事故后物业公司才在车位中间的空白处张贴车库操作规范,故物业公司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庄某、杨某的车位均是从开发商处购买的使用权,凭通知至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地下车位使用规定》;且物业公司已将车位尺寸、使用操作事项等告知业主,并在醒目位置张贴使用规定、温馨提示、注意事项等,因此其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机械升降、横移设备的地下车库,只要有停车、取车行为就会发生车辆位置的平移或者升降改变,该改变的危险系数较大。在本案中,被告杨某取车时,离原告的车辆只间隔一个车位,其按动按钮时原告庄某已将车停至车位,但开门下车时未能注意观察周围情形,庄某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在取车按钮时未仔细查看,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按动取车按钮致使原告车辆受损,存在疏于观察的责任,虽然被告杨某的行为直接造成后果,但其行为与被告物业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的缺乏且未对机械停车位电脑按钮实施有效管控具有关联性,因此确定被告杨某对其过错行为承担3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人,对地下停车位管理不足,未按照“地下车位使用规定”第4条对地下停车位的停车等进行现场指挥管理,对停车、取车的按钮无人掌控和操作,即使物业公司张贴了注意事项、操作规范等,但在实际中是由车主自己操控机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由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升降车库的管理人,本身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且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不论是基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义务还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升降车位的使用会使车辆位置平移或者升降,危险系数较大,对此物业公司没有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指挥管理,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