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家庭的生活方式、价值取向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一方面,追求民主、平等、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成为绝大多数家庭的共识。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离婚率居高不下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当前离婚案件出现的新特点

1、传统道德观念受到冲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家庭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受到了不少西方观念的冲击,非法同居、试婚、包二奶、未婚先孕、找情人等现象已时有所闻。因婚外恋导致的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2、家庭暴力有增无减。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一些大男子主义、重男轻女等思想仍在作崇,他们认为殴打自己的妻子是自家的事,别人无权干涉也不犯法。再加上目前社会总体道德水平呈下降趋势,一些人受个人主义、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影响,对家庭不负责任,至使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现象”日益增多,赌博、酗酒、吸毒等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过以住文化层次较低的人群,扩展到社会各阶层中,而且带有强烈的敌对性和攻击性。

3、夫妻关系日趋个性化。目前“性格不合”是居首位的离婚理由,这是现代社会尊重人的个体价值,人的个性得到张扬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过分强调个性,必然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但许多家庭对此缺乏认识,结婚后仍过分强调个性,经常抱怨对方不能满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却很少考虑如何去适应对方和彼此适应,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和交流,致使双方出现观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终导致感情的破裂。

4、当事人双方多选择“调解”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这从一个侧面也显现出了现代男女面对婚姻家庭纠纷时越来越理智的态度。

5、借离婚逃避共同债务现象愈演愈烈。近年来,因离婚后清偿共同债务出现的纠纷越来越多,这也是处理离婚案件以及在执行案件中经常遇到并且比较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大量借债投资,一旦投资失败就协议离婚,将家庭有价值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财产协议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承担债务,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取证难。新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无过错方诉请法院判令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过错行为的一方赔偿损失的离婚件增多。不少当事人也提出因对方与婚外异性同居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因举证不能而未获法院支持,使得身心受到实际损害的无过错方的一些请求难以得到支持,这不仅使无过错方尤其是女方受到的损害得不到国家司法救济,而且使过错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此种现象的普遍存在,深深地困扰着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的公正审理。

二、当前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近年来离婚案件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经济的发展给婚姻的稳定性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在市场经济制度下,市场主体的竞争越来越大,不少家庭成员面临着分流、下岗以及快节奏、高效能、高风险职业带来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不少夫妻本来怀着美好的向往进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该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灭亡。市场经济对当代婚姻家庭关系的冲击还表现在利益驱动迫使现代人的婚恋观、价值观受到影响,以能否赚到大钱作为择偶标准、以赚钱多少决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为了金钱不惜作为第三者破坏他人家庭、有了钱就寻找刺激等现象屡见不鲜。

2、女性综合素质整体偏低。女性的整体素质较以前尽管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从总体情况来看,女性的素质仍不尽如人意。不少女性在外与男性一样在职场上拼搏,但回到家里却生活在传统封建思想的阴影下而不能自拔。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冲突中往往走向极端。还有为数不少的女性法制观念淡薄,明知婚姻法已不再保护事实婚姻,仍愿意与其他男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与有妇之夫同居。还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社会监控不力。家庭暴力的发展,往往有其产生--积累--爆发的过程,如果能在出现之初或发展之时,由有关组织出面给予必要的疏导、教育和制止,往往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的发生。婚姻法对此尽管作出了规定,但在现实社会中,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对家庭纠纷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怕麻烦,不愿管“家务事”,致使矛盾一步步激化。另外,《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条款原则性较强,不便操作。比如,民法中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而刑法对重婚罪的界定可以包括事实婚姻,家庭暴力程度的认定无据可依。  

三、审理离婚案件的对策

1、提高对婚姻家庭调解的认识。调解工作体现了互谅互让、以和为贵的文化传统,也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为了有效减少家庭矛盾的发生,提高广大家庭的婚姻生活质量,必须加大调解力度。家庭矛盾的隐私性使“清官难断家务事”成为千百年来人们的信条,日常生活中,一些调解部门遇到一些家庭纠纷,也往往采取不作褒贬,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甚至以“这是家庭内部矛盾,我们无权干涉”为由,不作调解或推诿给其它部门。而婚姻家庭纠纷,一般都有种种感情纠葛,它“剪不断,理还乱”,有的甚至经年累月,深藏久蓄,如果得不到及时的调解,一朝发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相煎甚急,走上非理智的选择,影响社会的稳定。

2、进一步加大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宣传力度。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可以利用公开审判、巡回开庭的大好时机,以案说法,就地普法,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特别是要使人们了解未办结婚登记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要在立案和审理等诉讼环节积极主动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当事人在增强意识的同时,学会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增强举证的合法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依法举证的能力,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实现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的可靠性和实效性。

3、坚持共同债务共同清偿的原则。法院对于离婚案件审理的主要是“能否离婚”,而非“怎样偿还债务”,当然,对已经查明的共同债务及双方已经协议一致的应当一并处理。夫妻债务清偿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双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法院应判决双方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4、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单靠一个部门,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有必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这样才能净化社会空气,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家庭朝着稳定、健康、和谐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