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明确电影作品范围的合理界定,保护电影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蓬勃发展。目前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电影作品以“与电影作品的摄制过程(方法)类似”为基准,这意味着我国电影作品的范围仅限于故事片、科教片、新闻片和记录片,而在电视台等场所现场表演的节目及其录像制品则被排除在电影作品之外。因此,晚会的导演、摄影师、布景师等虽然都对整台晚会的制作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却不属于作者或者表演者的范畴,无法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利,有悖于法律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另外,现实生活中一些以电影的方式拍摄的广告作品以及伴有音像的游戏软件等,都可能给观众带来美的享受,并且都是制作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作品,如果将它们排除在电影作品之外的话,其作者的权利将得不到合法保障,从而影响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2、有利于推进电影作品在数字技术时代的发展

数字技术使得侵犯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行为变得更加频繁而且难以发现,侵犯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行为也将成为数字化环境下阻碍电影作品创作的重大障碍。比如对电影作品的“恶搞”等现象的出现,使得“保护电影作品作者的精神权利”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 电影作品精神权利赋与制片人所有,而电影作者不享有署名权以外的人身权利。然而,如果恶搞行为确实侵害了作品的完整权的话,电影作品的作者特别是制作电影的灵魂人物?导演,面对这种恶搞却又无可奈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因此,应当完善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权利归属,保护电影创作者的合法精神权益,更大程度的激发电影创作者的积极性。

3、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理论学说关于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研究分析,完善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内容、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等著作权法律、法规,切实有效的保护电影创作者的精神权利,将有效的激发电影创作者的激情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不断发展进步。

二、国内外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立法仍把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称为人身权,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说法还没有得到立法的认可。而国内学者关于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性质还没有深入研究,对作品精神权利性质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分歧,主要学说包括:人身权说、人格权学说、身份权说、人格权与身份权兼具学说等。这些权利学说的共同特点是旨在确认作品精神权利的人身权属性,没有认识到著作权法中作品精神权利和民法中人身权的巨大区别。少数学者也看出了其中的部分区别,但对这些区别的论证仍然缺乏哲学基础和论据支撑,信服力不足,以至于时至今日,我国著作权法的诸多教材仍然将作品精神权利界定为人身权。

此外,对于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萌芽阶段,多数研究还停留在作品的精神权利和电影作品的研究两个分别独立的方面,极少数学者能将二者结合起来对电影作品精神权利进行更加深入的分析。对国外关于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立法、理论学说及其司法实践的分析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有待于进一步通过比较分析各国电影作品精神权利的立法、理论和实践加深对电影作品精神权利法律保护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