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解答并发布典型案例。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褚红军,省法院执行裁判庭庭长朱嵘,省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王成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主任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为深入推进“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的改革工作,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被执行人个人依法有序退出民事执行程序,12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试点”工作中若干问题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试点工作中的28个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制定《解答》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纲要》)中提出“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此项改革试点,是依据《纲要》要求,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照有关财产调查、参与分配、执行和解、失信惩戒等法律规定,参照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和精神,促成债权人与个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对其债务在一定条件下免责,在免责考察期届满后终结执行。其目的是促进确无履行能力的诚信个人被执行人重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能力。为表述方便,《解答》中称其为类个人破产程序。

开展该项试点工作,既有利于消除诚信创业者的后顾之忧,保护创业积极性,从而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诚信,也有助于让我省历史累积的逾160万件“执行不能”案件中的一部分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减少无效执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为此,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在全国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已确定南京、苏州、徐州3个市两级法院和无锡锡山、镇江京口、南通海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连云港海州等6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

截至2021年11月底,试点法院已受理此类案件170件,已结案117件,23名债务人因不符合条件驳回申请,67名债务人得到免责,清偿债务1700余万元,一批“诚实而不幸”的个人获得了重新创业的机会。

二、制定《解答》的基本思路

为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规范和引导,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省法院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解答》。《解答》的制定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一是依法依规。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试点工作需严格遵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试点工作中,主要依托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与参与分配制度,结合财产调查、失信惩戒等制度,借鉴吸收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等制度和《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的免责考察期等制度,作为制定试点办法和本解答的依据,同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是循序渐进。

首先,对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免责程序等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选择实践效果较好的方案。

其次,将“执行转破产”作为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注重执行程序与类个人破产程序的衔接与相互转换。

第三,充分尊重基层实践。

三是繁简适度。

实践表明,将企业破产制度简单套用于类个人破产,将带来受理门槛过高、当事人负担过重、效率难以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解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相关程序提出了较企业破产更为简便快捷的方案。

四是宽进严出。

对类个人破产程序的受理条件适度从宽,鼓励债权人和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但对申请免除被执行人剩余债务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债务清偿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二是经过免责考察期。人民法院将对是否符合条件予以严格审查,防范“假破产、真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