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司法援助帮企业渡过难关重获生机

本报记者 许跃芝

 

    新年伊始的一个早晨,位于江苏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内的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门前热闹非凡。噼啪噼啪……”100多名职工喜气洋洋地燃放起了鞭炮,他们用这种方式在欢庆这家濒临破产的公司重获生机。
    
如何最大限度减少企业破产带来的负面影响?慎之又慎地处理涉破产企业的案件,只要企业还有一线生机,就要千方百计去争取复活”???这是江苏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形成的共识。

                                        司法重整  使企业起死回生
    
长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14条完整生产线的石油管道、镀锌板等专业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达到55万吨,国内外市场已有成熟客户100余家。但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公司资金链断裂,负债总额达3亿元,近50起债权人先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还债,50多名职工代表也通过信访等形式,要求企业支付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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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宣告破产,就意味着企业关门工人下岗,结果是不仅债权人权益受损,还将带来大量职工失业等社会问题。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褚红军分析说,长椿公司虽然陷入困境,但技术骨干保留完整、产品存在市场、企业可能获得新的资金注入等有利因素依然存在,符合新的《破产法》中首次规定的司法重整的条件。” 
    
据此,法院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债权人利益和企业利益,尝试以破产重整方式化解危机。无锡中院开始着力推动各方当事人接受重整的努力。他们督促债务企业通过债务调整、优化经营的方式,提出了符合大多数债权人利益、具有可执行性的重整计划草案。20081031,无锡中院主持召开了债权人听证会,赞成重整方案的债权额超过三分之二,旁听债权人听证会的4家投资机构提出了注资意向。企业重整得以顺利实现。同时,法院督促企业妥善解决欠薪问题,100多名工人领到了近80万元工资和劳动补偿金。企业又重新走上了发展

的轨道。
    
苏州吴中区的雅新公司曾是国内电子行业中的佼佼者。仅2007年,雅新公司的一个子公司销售额就达到了3.7亿元。然而,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频频出现问题,直至公司外债高达20亿元,濒临破产边缘。步入2009年的雅新公司在破产重整后,企业机体奇迹般焕发出新的生机:公司良性运营,订单纷至沓来,一季度即可完全兑现对首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
    
数以百计的债权人,数以千计的职工生计,数十亿的债务亏欠,100%清偿率……雅新案以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被业内人士誉为企业破产重整案中的典范 
    
无锡市德发印染有限公司原是在收购破产国有企业并带资安置其职工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注册资本1670万元,职工444人。由于经济环境变化致使企业资金周转紧张后停产,债权人申请其破产。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债权人和企业职工的长远利益,法院重点针对公司继续经营的可能性进行详细调查和论证,努力推进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企业复活了,实现了保持增长、保证就业、保障稳定的目的,促进了各方当事人共生共赢。
    
在相关案件审理过程中,受理案件的法院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积极协调地区各相关部门,就公司的破产重整计划进行集体论证。在重整期间注重协调债务企业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既确保企业营业的正常持续,又查清企业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为重整计划内容的针对性、可执行性奠定了基础。
   
                           放水养鱼”  给企业雪中送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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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保全、活查封。这是江苏法院尝试的新的司法手段。江苏法院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世华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是江苏昆山地区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国际金融危机让企业原本宽裕的资金骤然紧张,导致拖欠大量货款,为此引发多达43起诉讼,标的总额高达1368万元。大部分债权人陆续向昆山法院申请冻结该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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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债权人大部分与世华公司有着长期的业务关系。昆山法院院长周健生接受记者采访时举例说,如昆山富士弘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长期向世华公司供应原材料,业务金额达数百万元。世华公司资金链紧张,也直接导致富士弘公司资金短缺。迫不得已情况下,富士弘公司才选择了诉讼。
    
法院采取的措施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数十家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世华公司总经理助理郭红萍回忆案件审理过程时说,承办法官多次到世华公司了解情况,深入财务部、管理部、业务部门和车间查看该公司有关资料和账目。
    
承办法官调查后发现,该公司的困难并非经营不善引起,而是经济大环境造成的。公司仍有相当多的订单业务和应收款,应当可以维持生产,如给其一定的空间和时间,世华公司应该能渡过难关。只要能渡过难关,它的资金链就可以重新接续上。
    
法院内部统一了意见:凡涉及世华公司的财产保全,采取灵活方式????要求世华公司提供固定设备作为担保,并以企业的应收款加以保证,而法院对其流动性资产不予冻结,世华公司则以协议承诺的方式按期以企业收入支付欠款,如还不足以支付,则转让相应应收款,拍卖设备为最后选择。这样,既让原告安了心,又保证了企业有回旋的余地。
    
同时,法官们反复向各债权人陈述理由:盲目冻结受困公司账户存款,加速受困企业的倒闭,直接使得债权人无法收回货款,一损俱损。灵活的保全方式,可以放水养鱼,尽管不会使其立刻收回所有款项,但会有连续的现金流动,陆续收回款项。法院的工作扎扎实实,让人信服。数十家原告在法院的协调下,均接受了该方案,与被告达成和解,全部调解结案。
    
目前,各调解协议均得到良好履行,世华公司已渡过难关,运营态势良好。
    
对待企业破产案件,江苏省高院提出了四点建议:一、优先推动企业重整与和解;二、优先保护职工债权。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法定职工债权,对裁员幅度过大的重整计划法院应不予批准;三、政府参与,着力维护稳定,对于存在重整或和解可能的破产企业,法院要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创造推动重整或和解的有利政策环境;四、建立破产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力争把破产案件带来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多措并举  让企业信心倍增
    2008
年,江苏省法院共新收企业破产案件32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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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尽最大努力,去助推经济发展,去保护民生?这是江苏各级法院近一时期共同着力研究的重大课题。春节前,江苏三级法院相继出台了共计上百条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司法应对措施,省高院及13个中院相继成立了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司法应对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能是:在司法视野下分析所辖企业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境,研究帮助企业平稳度过金融危机的司法政策和应对措施。日前,各领导小组就集中管辖、诉讼保全、企业重整、审判机制等方面进行调研,出台了相关应对措施。
    
针对陷入危机中企业面临的不同经济困局,领导小组要求区别对待,对症下药:对因资金链断裂、投资者出走等经营异常行为引发的多起诉讼分属不同辖区法院管辖的,要求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法院及时报告江苏高院,由江苏高院依法指定被诉企业所在地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对确已无法正常经营的企业,要求加大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力度,防止企业资产进一步流失;对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尽量采取查封固定资产、允许使用不得转移等方式进行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尽量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江苏省高院提出了九项措施,为逆境中发展的江苏企业铺路造势,这九项措施为: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保障投资权益,促进企业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切实做好人民法院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生态建设;保障房地产开发、交易秩序;规范外贸出口交易秩序,保持开放型经济稳定发展;依法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自主创新;规范行政收费,减轻企业负担。 
    
值得一提的是,苏州中级法院面对新情况、新问题,采取积极措施,服务大局,努力促进苏州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他们着力预防和化解纠纷,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全面推行人民调解窗口建设,积极组织开展巡回审判、审务进社区和谐社区、和谐乡镇共建等工作。切实加大调解工作力度,积极落实诉调对接。
    
同时,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涉及困难企业的纠纷案件。本着既保护债权人利益又保证债务企业正常经营的原则,灵活采取集中受理、加强保全、强化协调以及放水养鱼的方法,尽可能维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但暂时生产困难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尽可能减少有挽救希望企业的关门倒闭。

编辑点评:

                                 助企业破冰前行

    去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一些地区出现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上升、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加剧等问题,甚至有的企业濒临破产。

    面对国际金融危机,江苏法院妥善处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司法实践,为企业在逆境中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

    企业发展,经济才能发展;企业稳定,社会才能进一步稳定。企业破产,不简单是法律问题,它更是一个关系着经济发展、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复杂的系统工程。

    司法重整,是濒危企业浴火重生的关键。200761,新破产法施行。法律首次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它的含义是濒临破产的企业,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参与下,对尚有经营能力和盈利希望的,整顿其生产经营、清理其债权债务,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新走上生产经营正轨。这意味着,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企业重整,通过司法介入,重新整合企业,保持企业经营价值,从而使企业起死回生。

    然而,司法重整存在着复杂性和风险性,一个面临绝境的企业要走出困境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并非经过重整的企业都能起死回生。即使在重整制度较为发达的英国,按法律规定寻求破产重整的公司中,也只有不到20%的成功率。要想获得重整成功,法院必须付出超出想象的极大努力和艰辛。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兼顾企业职工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秩序稳定,江苏法院以企业发展为本,遵循新破产法的立法原则,积极地在企业债权人、重整管理人、投资人、职工、相关职能部门间进行司法斡旋,群策群力,终于让一家又一家濒临破产的企业重现了生机。

    “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扶持、引导、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这就是江苏各级法院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己任的实际行动。

 

2009、2、24